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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全文

更新时间:2023-08-01 02:38:44 来源:高考在线

遂宁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全文

  近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网约车管理细则于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下面是详细内容。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七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 日

  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城区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安居区及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相应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保险准入要求的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为在营网约车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载客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裸车购置价格不低于同期购置的本地主流巡游车价格,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车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六)车身不得喷涂、安装未经批准的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和设施设备;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验的相关规定,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起,提交相关资料,每12个月申请进行一次审验。

  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中、省有关于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在其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或者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未满60周岁;

  (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无被终身禁止驾驶营运车辆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经培训和考试,为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到AAA级的,经驾驶员本人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二)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车载终端运行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始终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和驾驶情况等记录,具备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七)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