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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考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8-13 19:33:16 来源:高考在线

2016年《河北自考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近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河北省发布了河北自考免考课程实施细则,下面是2016年《河北自考免考课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阅读。

  2016年《河北自考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课程改革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申请免考的条件

  第一条 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高校就读学生含成人高校脱产班学生(简称在校生)以及持有有关“非学历证书”的考生,可按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我省电子考籍档案(含注销的准考证号);

  二、个人信息不完整(无身份证号、图像信息);

  三、无法认定证书;

  四、无法认定在校生资格;

  五、考查课免考非公共政治课;

  六、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加考课程;

  七、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未开设课程;

  八、学士学位外语证书;

  九、学历证书为二○○三年以后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不含按专业免考课程);

  十、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申请免考

  第三条 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一、《准考证》复印件一份。

  二、使用毕业学历证书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毕业证书号,同时需提交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发布后,如证书无法通过查验的,需补充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在校生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录取考生号。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发布后,如录取考生号无法通过查验的,需补充提交教务部门盖章的录取底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

  四。使用毕业学历证书或在校生申请免考的,还需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档案部门提供的,加盖骑缝章的《学籍登记表》(其中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成绩及考试形式等内容)复印件,复印件封面上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复印件上用于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无效。

  五、使用“非学历证书”(详见本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免考

  在网上信息采集时,必须填写准确无误的“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编号,同时考生需提供“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对拥有曾用名的证书,考生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免考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需带的`证书原件由市自考办初审、省自考办复审进行确认。

  第五条 申请免考时间及方式

  一、免考申请时间:

  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申请并交费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免考申请方式:

  1、考生本人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免考申请

  按要求认真填写用于免考的证书和免考课程等信息,若上述信息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免考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网上申请免考成功后,考生必须本人前往报名点提交免考材料、网上交费。未能通过审批的免考课程,免考费用不予退还。

  3、考生交费后的免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

  第六条 报名点受理考生申请免考相关业务,整理上报免考材料。

  一、报名点查验确认考生相关证件,并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受理考生免考材料,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三、报名点在规定时间内按计算机打印出的名册整理免考材料,然后上报市自考办。

  第三部分 免考电子信息比对处理

  第七条 省自考办对免考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并于上半年三月十八日前、下半年九月十八日前通过“外网系统”和“专网系统”同时发布《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

  第八条 市自考办根据考生的原始材料及省自考办下发的免考电子信息比对结果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自考办对免考材料进行整理并签署意见盖章,按打印出的《免考课程考生名册》顺序整理材料,把每页(三十科次)对应考生的所有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将相应的《免考课程考生名册》贴在档案袋上。

  第四部分 免考审批

  第十条 每年的三月下旬和九月下旬,省自考办会同各市自考办及主考学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行审批。

  一、省自考办打印《免考课程审核名册》。

  二、省自考办根据《免考课程审核名册》对所提供的证书原件进行审核。

  三、通过证书审核的《免考课程审核名册》连同考生免考材料提交免考审批组进行审批。

  四、省自考办根据审批结果,将不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删除并注明原因,经市自考办复核确认签字后,将免考课程并入合格成绩总库。

  五、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免考审批结束后,由市自考办负责及时返还考生的免考材料。

  省自考办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十一月二十日前公布当次免考审批结果。考生如有异议,考生可在免考审批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自考办提出“免考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结果由市自考办及时通知考生。

  第五部分 免考课程规定

  第十二条 按毕业学历或在校生免考课程

  一、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根据《学籍登记表》,可免考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详见本细则第十五条)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免考课程学分(一学分相当于十八学时)的其他课程。

  二、专科毕业生或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根据《学籍登记表》,可免考除英语(二)(00015)以外的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

  英语(二)(00015)可使用三个学期的英语合格成绩或不低于14学分的英语课程合格成绩进行免考。

  三、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或在校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专业,根据《学籍登记表》,可免考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以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免考课程学分(一学分相当于十八学时)的其他课程。

  第十三条 按毕业专业免考课程

  一、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线性代数(02198)、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02199)。

  二、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英语(一)(00012)、俄语(第二外语)(00839)、日语(第二外语)(00840)、法语(第二外语)(00841)、英语(二)(00015)、日语(二)(00016)、俄语(二)(00017)。

  三、物理、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00420)、物理(工)(实践)(00421)。

  四、汉语言文学、文秘、新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04729)。

  五、哲学、政治经济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六、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

  七、会计、统计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基础会计学(00041)、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65)。

  八、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管理学原理(00054)、对外经济管理概论(00053)。

  第十四条 按非学历证书免考课程

  一、国家大学英(日、俄)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者或成绩单(成绩要求大于等于满分×60%),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程:英语(一)(00012)、日语(第二外语)(00840)、俄语(第二外语)(00839)、英语(二)(00015)、日语(二)(00016)、俄语(二)(00017)。

  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一)(00012)。

  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二)(00015)、听力(00593)。

  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口试合格证书,可免考口语(00594)。

  五、全国BEC初级及以上级别证书,可免考商务英语(00796)。

  六、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含一级B)以上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

  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02317)。

  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实践)(02276)。

  九、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00343)。

  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C++程序设计(04737)、C++程序设计(实践)(04738)。

  十一、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JAVA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0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04748)。

  十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02319)、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实践)(02320)、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实践)(02278)、操作系统(02326)、操作系统(实践)(02327)。

  十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网络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计算机网络原理(04741)。

  十四、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证书(A级),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十五、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证书(B级),可免考:英语(一)(00012)。

  十六、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办公软件应用模块操作员及考试),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

  十七、计算机操作员,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

  十八、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教师资格),可免考:学前教育学(00383)、学前心理学(00384)。

  十九、ITAT全国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教育工程单科证书(Access认证考试),可免考:数据库及其应用(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实践)(02121)。

  二十、ITAT全国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教育工程单科证书(Premiere认证考试),可免考:数字媒体视频编缉(07891)、数字媒体视频编缉(实践)(07892)。

  二十一、ITAT全国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教育工程单科证书(Flash认证考试),可免考:二维动画软件(03427)。

  二十二、网络管理员(中级),可免考:计算机网络技术(02141)。

  二十三、助理值班员(中级),可免考:货物运输组织(02575)。

  二十四、货运员(中级),可免考:货物运输组织(02575)。

  二十五、货车检车员(中级),可免考:车辆电气与空调(06363)。

  二十六、电力机车电工(中级),可免考:车辆电气与空调(06363)。

  二十七、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初级考核合格证书,可免考:NETE(初级)(09275)。

  二十八、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可免考:NETE(中级)(09287)。

  二十九、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参加过河北省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考生,可免考以下课程:小学英语教育(09283)、小学音乐教育(09284)、小学美术教育(09285)、中小学品德发展和道德教育(09339)、义务教育比较研究(09340),但免考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2学分(一学分相当于16学时)。

  第十五条 河北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计划中的公共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