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简称市青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东营市青年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青年摄影家、青年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艺、发展先进摄影文化的重要力量。协会英文名称为:DONGYING YOUTH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DYYPA。
第二条 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广泛团结全市青年摄影工作者,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我市摄影事业,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摄影文化,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隶属东营市青年联合会领导,同时接受东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本会住所设在东营市东三路218号4-108封子视界传媒。
第二章 业 务
第五条 本会对全市各区县、大企业、学校、驻军单位青联的青年摄影工作者协会和本会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并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广大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繁荣摄影创作,发展理论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培养摄影人才。
第七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帮助广大会员开展各类创作活动,鼓励全市青年摄影工作者投身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体验生活、熟悉生活,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积累素材,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
第八条 组织和推动全市摄影理论与摄影教育活动,促进摄影理论与评论的开展。
第九条 本会努力加强全市青年摄影工作者的团结协作,注意加强对青少年摄影爱好者的培养与扶植,重视群众性业余摄影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条 本会积极参加市级以上摄影家协会组织的摄影创作、展览、比赛、交流等活动;加强与全国摄影界(包括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摄影家的联系,做好国内外摄影艺术的交流。
第十一条 本会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摄影作品和理论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开展摄影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摄影行业,维护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为自然人。凡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照片制作、摄影器材研制和组织工作等,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的40周岁以下青年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应按照入会细则的要求,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主席团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省级摄影家协会,按照省摄影家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由本会主席团推荐,报经省摄影家协会批准通过,颁发其摄影家协会会员证。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按时缴纳会费;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必要时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一般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办公会表决通过,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解除在本会担任的职务的处分,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名额产生办法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权力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由主席团提出名额,由有关单位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在任期间,理事因故脱离原推举单位或地区,其缺额由原推举地区或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并报本会核实后取得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重大会务问题,由主席团召集。理事会须在2/3以上理事出席的前提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会议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本会理事中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负责召集。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由东营市青年摄影家协会提名,经东营市青年联合会批准,顾问由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连任者年龄不超过43岁,新当选者年龄不超过40岁;(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驻会负责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参与主持本会重大事宜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加入东营市青年界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章 资 产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合法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2/3以上理事对章程提出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为有效。修改后的章程条款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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