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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更新时间:2023-08-15 04:07:55 来源:高考在线

新昌县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的管理,制定了新昌县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新昌县规模种粮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经营,稳定我县粮食生产,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4〕175号),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5〕3号)和《新昌县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财农字〔2015〕6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1、稻麦规模种植补贴:补贴对象为当年度在新昌县域土地上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下同)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包括联合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旱粮规模种植补贴:补贴对象为当年度在新昌县域土地上(旱地)连片种植旱粮作物(大豆、马铃薯、蚕(豌)豆、杂豆、高粱、荞麦、山稻、番薯和玉米等)50亩以上或在果园、茶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连片50亩以上且套种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包括联合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3、社会化服务补贴。当年度在新昌县域土地上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耕作、统一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收割、水稻病虫统一防治服务,单项服务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包括联合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1、稻麦规模种植补贴。按实际复种面积给予每亩125元的补贴,对加入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按实际复种面积给予每亩175元的补贴。

  2、旱粮规模种植补贴。按实际种植旱粮的土地面积给予补贴,连片种植每亩补贴125元,果园、茶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每亩补贴60元。加入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分别按每亩175元和100元给予补贴。

  3、社会化服务补贴。水稻机械化耕作、统一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收割、水稻病虫统一防治服务按单项服务面积给予每亩80元补贴,加入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按每亩100元给予补贴。上述社会化服务补贴金额的80%用于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补贴。

  三、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1、粮油规模种植补贴(稻麦、旱粮)

  (1)申报: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填写《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承包费缴费凭证,在每季作物收获前向种植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申报。

  (2)审核: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在种植季节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现场核实,按核定的粮食复种面积和旱粮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实际补贴面积,并填写《规模种粮补贴面积现场核实表》(附件2)。

  (3)公示:对确定的实际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由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在种植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 将《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申报表》、《规模种粮补贴面积现场核实表》、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公示件装订归档,报县农业局一份。县农业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函告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加入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直接向所属联合社提出申报,由联合社核实实际种植面积,并组织在种植土地所在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将《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申报表》、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公示件装订成册后,报种植所在地和种粮主体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农业局各一份备案。

  2、社会化服务补贴

  (1)签订协议。服务主体应与种粮农民签订水稻机耕、统一育秧、水稻机插、机收、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服务协议,即《社会化服务协议》(附件4),附表必须填写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的姓名、卡号、联系电话、种植面积、服务面积、服务费用和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并由农户签字确认。作业完成后,农民或村委凭协议在社会化服务登记表签字确认。

  (2)面积申报。服务主体应填写《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连同服务协议、农机服务情况登记表以及作业档案等材料,按季向服务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

  (3)审核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服务组织资格、服务协议以及实际作业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乡镇(街道)和村张榜公示7天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每个农户服务面积和补贴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社会化服务补贴申请表,连同服务协议、服务清册、公示件等相关资料上报县农业局。

  (4)资金发放。县农业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由农业局、财政局组织人员采取现场调查、电话抽查、入户调查等方法进一步进行核实,确定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函告财政局拨付资金。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

  对加入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单位,补贴申报材料交由联合社进行审核上报,由联合社组织人员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实际作业面积核实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农业部门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联合社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每个种粮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部门。

  四、监督管理

  1、明确责任

  粮油规模种植大户的职责:粮油规模种植大户作为补贴申报主体,要在补贴申报截止日之前上报补贴材料,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抽查审核发现上报的.补贴佐证材料虚假或补贴面积虚报的,将追回当年度补贴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取消今后二年规模种粮补贴资格。

  乡镇(街道)、村及合作社的职责:村、乡镇(街道)及合作社要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对补贴面积进行实地踏勘,确保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补贴面积与实种面积一致,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材料汇总报至县农业局。对资料审查不严格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合作社等故意虚报补贴面积的,取消该合作社当年补贴资格。

  服务主体的职责:服务主体要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对补贴面积进行实地踏勘,确保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服务面积与实种面积一致,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材料汇总上报各主管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对加入联合社的服务主体,由联合社负责审查核实。对各服务主体申报面积误差大于正常测量误差10%以上的,实行同比例扣除;对故意虚报作业面积的,取消该服务主体当年补贴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取消今后二年补贴资格。

  2、公示公开

  各乡镇(街道)、联合社要组织做好村级公示公开工作,公示内容应包含农户姓名、土地坐落、补贴面积、补贴数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单上应附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核实修改。张贴人应与公示单合照留档,由乡镇(街道)、联合社统一保管。

  3、档案留存

  各乡镇(街道)农业部门、联合社及服务主体要做好各种补贴申报材料的留存归档工作,建立专门的补贴材料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4、宣传发动

  各乡镇(街道)、联合社、村要通过发放政策明白卡、广播、农民信箱、村级告示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种粮农户及社会公布、宣传粮油生产补贴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粮油生产有序稳健发展。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级粮油补贴政策按当年度农业农村配套政策实施,原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