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守则
机关工作人言保密工作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全局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市局、县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
市局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二)确定和调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四)根据南宁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本局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第七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具体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具体负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本系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调查研究、检查评比、经验交流活动。
(三)负责局机关秘密载体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归档、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涉密计算机、局机关与当地党政部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局其他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
(五)在本系统组织开展保密环境、涉密载体、具体业务涉密事项的保密检查。
(六)对局机关保密设备购置、保密设施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保密技术的防范。
(七)制定本局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市局产生的秘密载体,由拟稿部门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市局办公室审核并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编排序号。
不属国家秘密,主要在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
第十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制发,由拟稿部门在涉密计算机操作后纸质传递(并报密件u盘)至办公室机要员送办公室主任、领导审核签发。密件签发后,由机要员或打字员通过办公室涉密计算机对密件u盘上的密件进行排版,不得将u盘密件拷入计算机。操作完毕后,应将保存密件的.u盘放至保险柜保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局机关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十一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用由保密局监制的碎纸机销毁。
第十二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绝密文件、密码电报由机要人员单独登记。
交换到本局的密级文件、资料,署名本局的,由办公室机要人员拆封、分类、登记;署名本局各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专(兼)职人员拆封、分类、登记。
在单位外领取秘密载体,要专车专人领取,不得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领取后立即送回单位进行登记处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邮寄、传真涉密文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邮寄秘密载体出境。
(二)境内必须通过机要部门邮寄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也不得让人顺便捎带。其中,邮寄绝密件必须使用特制的信封,并按规定进行密封。本市传递绝密件,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2人护送制。
(三)传真机密、秘密级文件必须送市机要局译发。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明码传输密件。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严禁采取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如上级部门明确要求通过网络传输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操作。
第十七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工作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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