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校区在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毗邻广州国际会展中心),邮政编码510320;佛山校区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旅游经济区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
第六条学校主要采取“2+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二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部分专业四年在广州校区学习。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负责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和申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学校所在专业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及相应科类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规定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第一次投档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按计划数的一定比例设定学校必录分数线,学校必录分数线的确定以高考成绩的总分为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遵循“分段专业志愿优先”的分配专业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广东省内投档到学校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考生中,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三段分配专业:首先分配高考总分达到广东省当年各科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以上考生的专业;其次分配高考总分达到学校必录线及以上且低于广东省当年各科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的专业;最后分配剩余考生的专业。
广东省以外省(市、自治区)投档到学校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考生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两段分配专业:先分配高考总分达到学校必录线及以上考生的专业,再分配剩余考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上的考生,除身体条件、政审不合格或专业不服从调配外,原则上给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学校必录分数线下的考生,根据考生的志愿和综合素质分配给未录满的专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各省(市、自治区)普通类(文科类、理科类)各专业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有高考总分排位的省份,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其他省份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的要求。
英语加试:有英语口试的省(市、自治区),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金融学(国际金融)、英语、日语及其他对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有特别要求的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成绩要求C级(含C级)以上;其他无英语口试的省(市、自治区),不作要求。
学业水平等级要求:在广东省,报考学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学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其他省份(市、自治区)有相关政策的按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无相关政策的不作要求。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五条美术类专业广东省外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类联考合格证(有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美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学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广东省内美术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出档到学校的考生中,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40%,统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取得生源所在省同类专业联考合格证(有相应专业统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以上两个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取得学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前提下,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的比例合成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专业凡校考专业成绩为生源所在省第一名、获得生源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有相应统考及要求的省份)、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将学校填报为本批次第一志愿的考生,除身体条件、政审不合格外,学校原则上优先给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报考及录取规则:
(一)报考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需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专项测试。
(二)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分为以下三类:
(1)符合高水平运动队单考单招条件的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中成绩优异,并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一类合格资格。一类合格资格考生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总招生计划的20%。
(2)符合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中成绩突出,确有培养前途,并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二类合格资格。二类合格资格考生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总招生计划的30%。
(3)符合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中成绩合格,并符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的考生,可获得学校三类合格资格。
(三)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规则:
(1)获得一类合格资格的考生,可不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只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2)获得二类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65%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3)获得三类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文化课统一考试,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学校将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四)对已取得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合格资格的考生,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原件的,将视其为主动放弃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合格资格,学校将根据体育测试成绩并结合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发展需要,依次替补。
第二十九条香港免试生和澳门保送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实际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根据专业分为每生每学年4180元、4730元、10000元(详见招生专业目录)。
住宿费:佛山校区每生每学年1300元;广州校区,按住宿条件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1100元、1300元、1600元,以上住宿费收费标准未含水电费。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本科实验班收费包含学费、专业培训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在校期间学校学费标准和广州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奖学金设置: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750元,单项奖学金300元。
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有多种岗位可供学生选择,学生可以通过课余时间勤工助学,获得工作报酬。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电子邮箱:zsb@gdufe.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e.edu.cn
第三十七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84096824
传 真:020-84096824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15年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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