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为保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近日公布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类型:北京市属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办学层次及基本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3年制)、硕士研究生(2-3年制)、本科(4年制)、专科(3年制)。
学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里2号。
办学特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为突出优势,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多科性财经类大学。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四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生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招生办公室人员等组成。招生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拟定、执行和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招生计划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预留计划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 提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调阅考生档案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调阅考生档案数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条 录取总规则
在录取考生时,严格按照当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已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志愿顺序,全面审核,分专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说明
1.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分政策。
2.专业录取时,高考分数优先,依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情况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分数下,依次比较数学(文/理)、外语、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录取。
4.面向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录取。
5.面向贫困地区定向专项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扶贫专项计划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录取。
6.面向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联合招生,按照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录取。
7.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16]1号)文件规定,我校不同区、科类、专业之间的“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不互调;录取时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
8.根据教育部有关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相关文件,我校在北京市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投放的“农村专项计划”,只招收户籍和学籍均在上述区的农业户口考生。
9.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要求,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执行江苏省普通招生录取办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10.学校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外语语种要求:(1)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英语考生;(2)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新生入校后,本科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日语、俄语。
2.金融学院金融学(国际金融英文班)专业、华侨学院工商管理(国际会计)专业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信息管理)专业、国际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金融经济)专业为英文教学,原则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3.身体健康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文件规定为依据,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体检标准》。凡有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我校广告学、安全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环境工程专业,有色盲者不能报考我校传播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信息管理)专业。新生入学报到时,校医院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学校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均无特殊要求。
5.学校各专业对往届生均无附加要求。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考生可通过省级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查询电话或网站查询录取结果,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标准:外国语言文学类6000元/学年;安全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5500元/学年;环境工程550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5500元/学年;统计学5500元/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数学)5500元/学年;其余本科专业5000元/学年。
2.住宿标准:750-1500元/学年。
第五章 学生奖励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贷款、勤工助学
1.健全的学生奖学金评定体系。我校既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又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设立了1+X学生奖励评价体系,奖励覆盖面达到45%,单项奖金最高可达10000元。具体包括“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校园支持体系。我校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全覆盖的资助服务机制。主要包括:(1)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提供生源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审核后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缓交入学费用入学。(2)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及“学子阳光”助学贷款等。(3)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龙信公益助学金”、“厚德典当助学金”及各类专项补贴等。(4)勤工助学:校内、校外均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缓解经济压力,积累社会经验。(5)资助育人:依托“学业促进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开展教育指导活动,对经济困难学生实现保障性资助及发展性资助相结合。
第六章 入学
第十六条 录取入学
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已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资格复查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奖学金
学校给予我校本科录取并完成注册,高考原始成绩市排名文史类前950名、理工类前4000名的北京生源考生,以及高考原始成绩高于生源所在省区重点本科控制分数线100分的京外生源考生5000元/人的奖励。
学校给予我校本科录取并完成注册,高考原始成绩市排名文史类前1200名、理工类前4800名的北京生源考生,以及高考原始成绩高于生源所在省区重点本科控制分数线80分的京外生源考生3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九条 优秀新生转专业
学校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不更改录取专业。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学业成绩在本专业(方向)排名前30%,可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优秀新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学习
学校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习制度。学生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可同时申请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通信地址、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
邮编:100070
电话:(010)83952090 ,83951799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备注:章程内容如有变化,以北京市考试院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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