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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守则范本

更新时间:2023-08-17 11:30:43 来源:高考在线

  评委守则范本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除外);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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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委要求及纪律守则

  一、 评委要求

  为确保大赛的科学性、严谨性,保障大赛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大赛各级评委主任必须是同类项目中技术职称在正高级以上的人士担任,评委委员技术职称必须是副高级以上人士担任。每组评委人数要求在5-9人。

  二、 评委纪律守则

  1. 维护赛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守评选工作的职业道德,保持评委良好的社会形象。

  2. 本着对大赛负责,对参赛选手负责,对观众负责的精神,履行大赛赋予的神圣使命,遵守大赛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同大赛组委会联系。

  3. 严格掌握评判标准,以真实的.实力和水平作为评判的唯一依据,不打关系分,评委间不互相举荐和照顾选手,坚持公正原则。

  4. 不准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和馈赠,回避参赛选手(领队)的私下走动。不准透漏考题和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把对选手的关心和爱护体现在对选手的正确评价和鼓励上。

  5. 自觉接受大赛监审,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接受广大观众的监督,力求使大赛的评判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为大赛的圆满成功做出自己的贡献。

  6. 各项评委委员必须执行大赛组委会的决定,进场佩带工作证。

  7. 要求评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纪律,不接受礼品,不开后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选手的水平给予客观评价。

  8. 在选拔活动未结束前,不得提前公布选手的成绩。

  9. 在选拔活动结束后,评委和工作人员均不得修改选手的成绩。

  10. 各项目进入复选的名单,须在活动前确定,并向选手公布,在选拔过程中,除出现成绩并列情况,不得扩大或缩小名额,以确保选拔的严肃性。

  11.违反守则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组委会将立即解除行为人评委资格,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