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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应学院章程

更新时间:2023-08-15 02:51:38 来源:高考在线

  广东嘉应学院章程

  序 言

  嘉应学院(简称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13年的梅县县立女子师范学校,几经合并与更名。

  1949年梅县县立女子师范学校与广东省省立梅州师范学校(1937年创办)合并,定名为广东梅州师范学校,1970年更名为梅县地区师范学校;1982年经教育部批准,在梅县地区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嘉应师范专科学校;1988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嘉应师范专科学校与嘉应大学(1924年创办、1985年复办)合并,1990年定名为嘉应大学;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嘉应大学与嘉应教育学院(1980年创办)合并,定名为嘉应学院。

  2001年梅州师范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嘉应学院,定名为嘉应学院梅州师范分院;2003年梅州市卫生学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嘉应学院,定名为嘉应学院医学院。

  学校坚持“立足梅州、面向基层、服务广东、辐射全国、延伸海外”的办学宗旨,树立“育人为本、服务为荣、特色为魂”的办学理念,具有“植根侨乡,服务地方,弘扬客家文化”的办学特色。学校办学目标是办好应用型优秀本科教育,建成国内知名特色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嘉应学院;英文名称:Jiayi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梅州市梅松路100号,设江北、江南、梅州师范分院、医学院四个校区。

  江北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松路100号;

  江南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华南大道19号;

  梅州师范分院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师范路10号;

  医学院校区地址:广东省梅州市黄塘路146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2000年教育部批准学校实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梅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嘉应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兼有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学历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并根据学校师资及专业情况,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的评判标准;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标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九)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文化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赠财产以及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依法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学校举办者的领导;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六)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受教育者、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保证举办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评估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党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会确定。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嘉应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党章规定的权力、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校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道德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相关事务和职责。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7.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荣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裁决。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人选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定申请各类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四)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的院长组成,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校领导及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职务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每1至2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主要任务等问题;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行使其职责。学校学生会为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及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和调整其职能。党政管理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设置招生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学生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就业工作委员会、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等各类工作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各委员会及机构经学校授权,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各自管理规章及制度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一)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学校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