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总 则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旗帜,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根据本章程,按照国内海外工作并重、老侨新侨工作并重的总体思路,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群众工作职能,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带领他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 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资金、技术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内外经贸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工作服务;引导侨资侨智在服务国内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第三条 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愿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人选,提名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委员人选;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作用,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五条 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海外侨胞关系的和谐,加深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挥桥梁作用。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支持他们为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密切与台湾地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六条 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维护各族人民大团结,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外华文教育,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科教文卫体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服务热情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把侨联建设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家,使侨联干部成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之友。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商会等团体,承认本章程,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以下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由各级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各级侨联委员会由同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侨联可以设立荣誉职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成立地方侨联组织。在归侨、侨眷较多的.村、镇、市区的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基层侨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基层侨联应当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保障工作经费。上级侨联应当加强对基层侨联组织建设的指导。
第十七条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市区的街道侨联可以下设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侨联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定期组织活动,支持他们的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九条 侨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二十条 中国侨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国侨联委员会。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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