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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3-08-14 16:53:19 来源:高考在线

  哈尔滨医科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校友会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北京校友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lumni Association of 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 (BAAHMU)。

  第二条 本校友会是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毕业、肄业校友、教职员工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校友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校友之间的友谊,促进学术和工作交流,做好对外友好工作,为母校医学教育事业发展,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校友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本校友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校友会办公地址: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复星国际中心16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联谊和国内外交流交往活动;

  (二)搭建平台,开展学术和人才交流、专业培训;

  (三)开展医疗业务咨询、技术合作;

  (四)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

  (五)开展相关公益项目和活动;

  (六)出版专业刊物和通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校友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校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校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校友会的意愿;

  (三)在本校友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校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校友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校友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校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校友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校友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校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校友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和北京市民政局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北京市委统部审查并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校友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校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三)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备案;

  (六)审议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校友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校友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有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承担校友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四)代表本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校友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职责提请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决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管理校友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校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备案。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校友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校友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校友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校友会成员违反本校友会纪律,损害本校友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校友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校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校友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校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校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中共北京市委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校友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校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北京市委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校友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北京市委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校友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北京市委统部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校友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0月24日哈尔滨医科大学北京校友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