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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公司章程

更新时间:2023-08-14 21:00:09 来源:高考在线

  教育投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xxx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xx县xxx区金洲西路188号

  第七条 公司经营场所:xx县xx区金洲西路188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培训、劳动力转移、场馆出租、来料加工、各类会务、校企合作、校外拓展等。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学校和自然人共同出资 ;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组成。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校党委成员产生,其成员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学校根本利益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按照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选举和调整总经理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 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学校法人代表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所议事项须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在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中产生,其成员五人,并推选一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以予纠正;

  (四) 向全校教职工定期报告公司运行情况;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才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懂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过半人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债券;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会计报告在年终教代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供监事会查阅。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币。

  第八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予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学校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十一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懂事会懂事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