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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

更新时间:2023-08-08 21:39:40 来源:高考在线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1

  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生活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如何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2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社长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3月22日生,住……组。

  原告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xxx8)第**号、(xxx9)第**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仲字(xxx8)第**号、(xxx9)第**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xxx6年4月28日,被告到原告物流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对被告十分信任,不久就任命被告为物流部负责人。但被告很快对工作开始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所负责的物流部其它工作人员工作多次出现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被告本人也频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xxx8年中,原告与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物流业务全部转让给对方,物流部所有人员以自愿为原则与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被告工作一贯的不负责任,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不愿意接收被告,为此原告通知被告,尽早安排重新择业。被告为此十分不满,xxx8年10月10日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等,此时被告尚未离职,被告申诉后更加消极应付此后的工作,发动其它员工到劳动局申诉,期间甚至发生物流部员工罢工的事件,物流部工作几近瘫痪。原告为此依据公司规章制度,xxx8年10月24日决定对被告开除处理,并公示全公司。xxx8年10月27日,被告又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告支付违反解除合同赔偿金。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合并审理。xxx8年11月25日,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仲字(xxx8)第2528号、(xxx9)第0004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示公正,理由如下:

  一、 原告对被告开除处理,理由充分、程序合法。

  依据原告公司《公司规定》第八章“员工奖惩细则”,公司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中有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主要有:xxx6年9月9日,被告在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车辆倒车时整车轮胎倾倒地上,给公司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xxx8年2月5日与公司合作企业北京中瑞荣国际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打架,造成极坏影响;xxx8年10月份未按照正常工作流程向公司办公室移送报表;xxx8年10月,公司为工作需要,安排被告上夜班,但被告拒绝服从安排;此外,被告还煽动其他职工闹事,甚至罢工,种种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被告无法否认。因此,原告对被告作出开除处罚不违反劳动法律规范,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进行调查,纠正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

  二、 被告在职期间,没有加班未付加班费或未补休的情况。

  按照公司考勤表,被告在xxx8年7月至10月间,出勤时间均不足20个工作日,个别月份不足10天,且出勤期间并未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此外,物流部系特殊工作部门,工作性质和考勤内容教其他员工不同,被告在尚未完成份内工作的情况下要求所谓的加班费,没有任何依据,实属无理!但仲裁机关却裁决令原告支付其加班费412元,这种武断裁决显失公正,不能令原告信服。

  三、 原告未克扣、拖欠被告工资。

  1、xxx8年8月26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因为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扣除了其运输车次部分津贴650元,这种扣费是依据本公司制度不违反相关劳动规范,顺义区仲裁委员会认定“克扣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被开除后,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工资。故原告不应承担25%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结果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外资企业,始终遵行国内劳动法律规范自觉承担纳税等义务,对被告的处理出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并未超出劳动法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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