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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章程

更新时间:2023-08-18 16:29:12 来源:高考在线

  民营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医院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医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医院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营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

  第二条 医院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管理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

  第三条 医院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医院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执行医药卫生物价收费政策。必须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医院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医院名称:xx 医院

  第七条 医院地址:

  邮政编码:

  第八条 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院长→监事

  第三章 医院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医院的注册资金为: 万元。

  第十条 注册资金如有虚假或在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主要为门(急)诊、住院、家庭病床等,其它详见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 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 本医院由以下股东组成:

  自然人: (以下简称甲方)

  自然人: (以下简称乙方)

  自然人: (以下简称丙方)

  自然人: (以下简称丁方)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医院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对医院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医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医院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医院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医院承担责任。

  (三)医院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医院章程,保守医院秘密。

  (五)支持医院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院业务发展。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及出资之转让

  第十五条 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所占出资额比例

  %

  %

  %

  %

  第十六条 各股东应当于医院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一)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医院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生医院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医院章程。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组织形式以及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 月召开。医院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四人,设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医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医院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医院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做出决议,在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前提下,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