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华人商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性质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美国华人商会",
英文名称為"American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诚信為本,爱心為源"。為在美国的华商提供服务,维护华商的正当权益,建立商务平臺,发挥桥粱和纽带作用,促进美中贸易关系的发展和企业间的交流。
第四条:本商会的主要任务 加强美国华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网站,刊物,讲座,研讨会,商务考察等各种渠道和方法,向会员提供信息,交流经验,共享资源。通过商会為会员建立高层次,国际性的人脉资源,為会员提供商机。 加强与美国政府和商界的沟通,反映华商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美国政府和商界交涉经济商务等方面的事宜,為会员争取最大利益。
加强与中国政府,商会,企业的联系,通过商会活动,為会员获得重要的商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帮助会员开发中国市场,协助会员解决在开发中国市场所遇到的问题。 為全世界的华人提供一个介绍世界各地的华人企业家,展示世界各地华人企业的风采,宣传世界各地华人企业的產品和技术,弘扬中华文化精华的平臺。打造一个海纳百川,匯通全球的世界华人商务信息交流中心。
第三章:商会机构和产生方法
第五条:商会机构由会长,董事局,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组成。会长由商会的註册代理人担任。承担商会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作为商会执行负责人(EXCUTIVE DIRECTOR)代表商会签订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全面领导商会工作。会长可提名设立1-5名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处理委托事宜。
董事局為商会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局由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董事组成。顾问委员会成员可应邀参加董事局会议,但不参与董事局投票。董事局选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1名,副主席5-10名,秘书长1名,协助商会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监事会為商会纪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商会新会员的审查和批准,并对危害商会利益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為商会作出突出贡献者,向董事局提出表彰和奖励。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2-5名,监理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 顾问委员会由商会聘请的德高望重的人事担任。设名誉会长1-5名,副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局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商会会长批准,商会可调整和增设其他机构和职务。
第六条:商会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设立行业管理分会和地区管理分会。各分会设分会会长或总干事长一名,副会长或副总干事长1-3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在商会董事局领导下,全面负责该行业或地区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局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商会会长批准,各分会可调整和增设其他机构和职务。
第七条:商会机构產生方法 会员的`產生: 由个人自愿报名,同意和遵守商会章程,经商会监事会审查批準后即成為正式会员,对不遵守商会章程或不履行商会会员义务的会员,商会可解除其会员资格。 执行董事的產生: 首届董事局执行董事由会长提名产生,第二届开始,董事局执行董事由10名以上会员从会员中推荐,报会长批准后產生。也可以在当届董事局三分之二人员同意下,确定下届执行董事的產生办法。执行董事每年改选一次,改选时间为每年年末,可连选连任.
董事局產生: 由商会会长,监事会主席及全体执行董事组成.
董事局主席產生: 由会长提名,董事局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后產生. 董事局主席每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若董事局主席在任职期间发生拉帮结派或严重危害商会利益, 商会会长可要求董事局提前改选董事局主席。董事局执行主席和副主席由董事局主席或3名以上董事局成员从执行董事中提名,经董事局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报会长批准后產生, 董事局执行主席和副主席為当然的执行董事. 分会会长或总干事长的產生: 由董事局主席或3名以上董事局成员从会员中提名,经董事局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报会长批準后產生。分会理事產生和管理方案,可由各分会自行制定后报董事局批准。
监事会產生: 由若干执行董事, 监理组成,。监理由3名以上会员从会员中推荐, 报会长批准產生.监事会每年改选一次,改选时间为每年年末,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產生: 由监事会成员推荐并投票, 得票最多者, 报会长批準后產生. 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主席或3名以上监事会成员从监理中提名,经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报会长批準后產生, 监事会主席每年改选一次,改选时间为每年年末,可连选连任.
商会会长產生: 商会会长由商会註册代理人担任, 若当任会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 或严重危害商会利益, 被董事局和监事会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提出弹劾, 而不让其履行职责, 董事局必须在当任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30天内, 提出继任会长人选,由董事会五分之四成员通过,并完成有关法律转让手续。
顾问委员会的產生: 由全体会员推荐,会长聘任產生.
商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负责及协调。秘书长由董事局主席或3名以上董事局成员提名,报商会会长批準產生。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八条:本章程修改需经商会五分之四以上董事局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商会会长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商会对会员的刑事,民事和商业等行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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