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XXXXXX(全称)”[以下简称XX]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名称:XXXXXX
XX住址:上海市 区
第三条 XX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
第四条 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 XX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XX由XXXXX XXXXX(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XX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X(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XX实行 XXXX[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XXXX[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XXXX 设 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XXX若干人,由XXXX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XXX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XXXX[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XXX[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XXX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XXXX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XXXX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XXX,根据XXX长提名,决定副XXX及其他各业 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XX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XX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XXXX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XXXX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XXXX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XXXX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XXXX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XXXX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XXXXXX(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X的产生:X、副X由XXXX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条 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XX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XXXX的决议。
(四)管理XX事务,组织实施XX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XX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XX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XX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XX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XX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 二十 条 XX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XX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XX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XX [单位简称]XXXX[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XX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XX XXXX。
[注:XXXXXX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称,XXXXX代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全称,XXXX代表决策机构,XXX代表决策机构负责人,XX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X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模板2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_________;开办资金:_________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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