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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精选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15 22:40:44 来源:高考在线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精选范文1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个体户。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x23x4.1x元。

  事实和理由:

  2xxx年x月15日早x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肠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x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xxx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xxx1元/年,1xxx1÷12×x=x4xx.5元;

  2、医疗费:xxx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2x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xx1x.2x元计算2x年:xx1x.2x×2x=1xx2x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XXX女儿XX, 1xx5年5月1x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 1x岁,抚养 x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x÷2=2xx55.54元;

  XXX儿子XX, 1xxx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x岁,抚养x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x÷2=2xx4x.x2元;

  XXX婆婆XXX,1x44年5月2x日出生,x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 15 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15÷2=4413x.x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15÷2=4413x.x元;

  XXX父亲XXX,1x45年3月2x日出生,x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15÷3=3342x元;

  XXX母亲XXX,1x4x年1月1x日出生,5x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x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1x÷3=35x54.4元。

  各项合计共3x23x4.1x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2xxx年11月22日

  附录:证据清单(共x 页)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精选范文2

  原告人李某某,男,1xxx年5月1x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xx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x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xx.2x元,误工费4xxxx元、护理费x45x元、伙食补助费342x元、营养费2xxx元、交通费3xx元、法医鉴定费2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x141x.2x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xx5年3月25日1x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112xx.2x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x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xx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