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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10 00:14:04 来源:高考在线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原审原告):朱国琳,(其他同前)2000.7.3.为融资将“包头路300弄2号305室”(下称“公房”)押与“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卖给“孙”,隐至03.12.25.曝露,现仅剩户口因殷行警署秉公执法而未被迁出,房产却被“孙”买通法官后强占!

  被申诉人:(1),孙育才(此乃勾结“李”以私刻伪造公、私方签名与印章,盗用公、私方名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全部转移登记材料等犯罪手段盗窃“公房”案的共犯,原审被告,下称“孙”),男,汉,1952.9.12.生,住:非法窃取的“公房”。

  (2),上海宏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赵尉,(此乃原审在判决书中虚构并假冒“李”的“隐形替身”,下称“赵”),住:沪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号。

  (3),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结“孙”以犯罪的手段和虚假主体偷卖偷买“公房”案的主犯,下称“李”),住:沪虹口区周家嘴路80号。

  为何不服、申诉?

  判申诉人败诉的“沪(2004)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与(2006)沪二中民二(民)监字第9号、(2006)沪高民一(民)监字第299号驳回再审申请书”,都是以假证、伪造的证据和破坏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简称“沪枉法裁判”)!

  愿滚钉板申诉!

  沪三级法院若能以0.0001个科学证据来支持“沪枉法裁判”、推翻“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愿承担“诬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责任!

  沪三级法院不能以权驳回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

  申诉请求

  一,撤销沪三级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判令“孙”将窃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内财物和登记权”归还给申诉人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根据民法、合同法、《民诉法》、法发(2002)13号第1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提出再审申诉。

  申诉的理由与根据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证”!

  【事实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赵”,是原判决与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结“孙”以犯罪手法直接偷买偷卖公房的主犯,真实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沪枉法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客观上确确实实是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的非法假证!

  【证据】(一),“赵不在偷买偷卖公房案的现场”!

  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在发生李收购准售公房(明)和申诉人买公房(明)的同时、发生了李勾结孙偷买公房案(暗)”(简称“三案”)。如果“赵”是作案的第三人,必在发案现场留下作案工具与痕迹,但在“三案”文书上,既无“赵”的证件、身份等情况说明,又无“赵”的签、章及笔迹,“赵”不是作案的第三人;

  (二),“赵”与“偷买偷卖公房案”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联系!

  (1)《关于包头路300弄2号305室补充协议》是“李”亲笔书写并签名盖章的、“孙”认可的有效文书。它证实“偷买偷卖公房案”的材料,都是“李与孙”伪造;

  (2)“孙”早以明示的方式,直接、确切地告诉了法庭,这个“以犯罪手法将骗押到手的公房偷卖给孙的主犯”是“李”非“赵”!因为,“孙”在法庭上不仅出示了内容与李加盖了数枚追认章一致的《四张收条》并据以答辩;

  (3)自原判决偷工减料地将“赵”假冒替代第三人起,与一路驳回上诉和再审申请的“沪中、高级法院”至今都不能举证证明“赵是第三人”!所以“赵不是第三人”,即申诉人至今不知“谁与孙偷买偷卖了己的公房”、至今没有获取孙的购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恶意!”

  【事实真相】据“沪枉法裁判”等生效判决作出的这个违背法律规定和矛盾律的确认:“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侨房产的前身)”。

  证实:“邪恶法官崔艺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础、明白、确实地知道“申诉人在2003.12.25.前,对于李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公房之犯罪事实是不知道的!”

  因为,摆在“崔”面前的新事实(1)是“赵在1999.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2)是“2000.6.6.赵实施了仍用己废止的前身与申诉人签订假收购其准售公房的协议、背后却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其房屋并谋取了三万元以上的暴利(按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等明显是对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

  【证据】《NO.0319991203000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此后孙仍以伪造申诉人与同住人签、章伪造房屋转让登记申请表等手法非法登记、交房》以及破坏法律、捏造事实、指鹿为马作伪证等诉讼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