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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的批复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02 05:06:58 来源:高考在线

  关于学校的批复范文1

义安区教体局:

  《关于要求成立xx学校的报告》收悉。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及义安区新桥中学xx分部和新桥中心学校xx小学的生源和教育资源情况,拟将两所学校合并成立九年一贯制xx学校。我们认为这有利于义务教育资源布局优化,有利于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有效衔接,对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有积极推动作用。市教育局原则同意成立九年一贯制xx学校,请你局报经义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两校整合过程中,望你局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师资、资产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认真听取当地学生、家长、群众及两校教师的意见,争取普遍的理解和认同,使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此复

  20xx年7月26日

  关于学校的批复范文2

xx先生:

  根据常政发(20xx)17号《xx市外来工子弟学校三年提升行动计划》及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财政局下发的《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苏教基〔20xx〕22号)《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教育技术装备配置指导意见》精神,在涟虞创新学校湖桥分校加大投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我局派员多次实地检查了解你们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教职工人员聘请情况,认为你们基本具备了独立举办外来工子弟学校的.相关条件。经研究,同意涟虞创新学校湖桥分校独立,单独举办“xx市xx学校”。希望你带领全体教职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努力办好外来工子弟学校,自觉接受教育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为xx教育作出应有贡献。

  xx市教育局

  20xx年1月22日

  关于学校的批复范文3

xx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陆地税发〔20xx〕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期限问题。考虑到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学校纳税期限可以按季申报,因此,对学校纳税期限不做改变,各地按原规定执行。

  二、使用发票问题。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学校收取的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学历教育(发学历证书)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取得的收费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使用税务发票。

  三、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考虑到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纳税人数量多和属于政策性减免的特点,在省局对此问题明确之前,各地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在办理教育劳务收入减免税手续时暂采用备案管理,不经过“大集中征管系统”减免税流程进行审批(其他的减免税手续按大集中流程办理)。各地在受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要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报送如下资料:

  1、学校从事学历教育的证明文件、材料;托儿所、幼儿园成立的批准文件、材料;

  2、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未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学前班、幼儿园、托儿所等按其收入总额计征营业税。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