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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23-08-02 02:14:58 来源:高考在线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1

  原告: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xxx的儿子,身份证号X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

  法定代理人:x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xxx的父亲,电话XXX。

  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址同上,系被告xxx的母亲,电话XXX。

  被告:xxx,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系被告xxx的姐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电话XXX。

  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X,电话XXX。负责人XXX,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X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被告xxx末取驾驶资格驾驶XXX

  号摩托车,在XXX路段,从后面将原告xxx撞倒,造成原告xxx受伤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X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xxx和被告xxx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xxx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入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XXX:x.……;x.……;x.……(见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xxx共住院 天,医药费共XXX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XXX号车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XX省xx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 年 月 日共 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XXX元;2.护理费XXX元(XXX元/年/xxx天× 天);3.住院伙食补助赞XXX (xx元× 天);4.交通费XXX元;x.营养费XXX元;5.后续治疗费XXX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XXX元—XXX元);6.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xxx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XXX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xxx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xxx、xxx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XX元,在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xx人民币XXX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XXX元(包括医药费XXX元+伙食补助费XXX元+营养费XXX元+后续治疗费XXX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XXX元(XXX元×xx%)。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

  原告:,女, 年月日出生,族,

  被告x:,男,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县星镇联系电话:

  被告x: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被告x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xxxxx 元、住院伙食费xxxx元、营养费xxxx元、护理费xxxxx元、交通费xxx元、误工费xxxxxx元、后续治疗费xx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x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xFxxxQ系被告x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x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x系该车辆承保人。xxxx年x月xx日xx时xx分,被告x纩三驾驶湘xFxxx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xxxx]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xxxxx元(此款被告已付)。xxxx年x月x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xxxx]临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xx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x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xxxxx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