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了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6〕38号)和有关金融信贷政策,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加快发展,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互助贷款是指与市政府基金管理机构签定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分池”(以下简称“基金分池”)。有基金分池资金作担保,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贷款,只要符合本实施细则及《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无需其他担保、抵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成立相应组织。
第六条 市基金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银行;
(四)审议批准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审议决定基金风险补偿和损失处置方案;
(七)向省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落实配套风险补偿金;
(八)决定基金分池管理运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分池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及日常运行、维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拟定有关考核办法;负责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局:为基金监管机构,负责基金划拨、资金补充,负责对基金分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分池规模等;
(三)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向市基金分池注入基金;负责贷款小微企业的推荐,贷后资金使用、资金安全的监管以及风险补偿等工作;
(四)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等;
(五)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监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七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执行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基金贷款计划,按月向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利用市基金分池向小微企业贷款情况;
(二)依据《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规定,对贷款企业准入条件、限制条件等进行审核和贷前调查,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基金分池贷款业务;
(三)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不良贷款补偿,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四)履行与市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中的职责;
(五)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追偿不良贷款。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分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第九条 基金分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分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由基金管理机构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互助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向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该账户资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和“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利息收入归入各自账户本金。
第十一条 基金分池缴纳比率。
(一)市级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3000万元(以后视业务开展情况决定是否增加额度)。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愿参与,注入市级基金分池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与本区域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挂钩,坚持调剂平衡,鼓励多注多贷。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按银行贷款金额的1.5%建立。
(三)小微企业在贷款前按以下比例一次性缴纳互助担保金:
1、企业无有效抵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4%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2、企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或其他担保措施及利用市级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不低于贷款额40%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2.5%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第四章 贷款对象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经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
第十三条 客户条件。借款人应符合银行相关信贷政策、本细则及《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
第十四条 支持重点。重点是100万元以下的初创企业,“个转企”、“小升规”企业,未贷过款的企业及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天水特色产业、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富民产业、产业园区企业以及驻天水商会会员企业等小微企业。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组织推荐为主。小微企业向县区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县区政府对贷款企业初审后,出具《小微企业互助贷款初审推荐意见书》,将贷款企业名单汇总上报市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基金管理机构推荐给合作银行进行贷前调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及时向银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贷前审核。银行受理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
第十七条 提交备案。客户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通过审批同意并备案的小微企业,向开设互助担保金账户的合作银行缴纳互助担保金,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九条 业务品种。适用于合作银行各类授信产品。
第二十条 贷款额度。结合入池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循环信贷。银行在授信期内每年对借款人经营、结算、资信和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评定,借款人满足评审标准的,银行给予循环信贷支持。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率。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借款人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利率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风险补偿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通过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市基金领导小组责成合作银行提前收回贷款,5年内不再向该企业受理发放互助贷款。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每季度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基金贷款发放情况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当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停止该项政策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当基金池中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一)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由合作银行和县区政府共同向市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核实后,通知合作银行(基金分池开户银行)从“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剩余部分再由“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贷款。
(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余额不足清偿违约企业银行贷款时,由合作银行与县区政府共同向市基金领导小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担保基金贷款的函》,经审查同意后,剩余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
同时,市基金领导小组按规定,向省基金领导小组申请按省市1:0.5的比例支付省级风险补偿金。
(三)代偿后,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
(四)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业主、经营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五)该项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八章 互助担保金返还
第二十八条 互助担保金返还程序。
(一)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即退还该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当年内若互助担保金无代偿,则由企业向县区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返还,县区核实后报市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市基金管理机构通知基金开户银行全额退还企业;若当年内互助担保金有代偿,则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若企业再需贷款,担保金可长退短补继续使用。
(二)当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互助担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完善台账档案管理。合作银行建立完整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信贷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贷款发放时间、金额,按月做好贷款余额、担保金缴存代偿、本息回收等信息及贷款逾期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政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合作银行定期向各级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通报贷款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要实现基金管理、企业信息、担保金代偿“三公开”。特别是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已贷企业、未贷企业及未贷原因等要通过甘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互助贷款”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查询。
第三十二条 考核奖惩。要认真制定并不断完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考核奖惩制度,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合作银行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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