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纠纷起诉状1
原告:※※,女,汉族,20※※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抚养费¥28200元(自xxxx年5月6日起至xxxx年3月31日止,按每月¥6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医疗费¥29609元;
3、 请求判令被告自xxxx年4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给付生活费¥7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对原告自xxxx年4月1日起发生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承担一半,并于上述两项费用发生后凭票据履行;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6月13日,原告的父母在江苏省※※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母亲负担原告自xxxx年6月1日至xxxx年6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用,原告的父亲※※即被告自xxxx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5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半履行。原告自xxxx年7月1日起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均担,于每年的年底履行。
原告在父母离婚后的次年,即于xxxx年5月6日随母亲一并将户籍迁入xx,并在xx定居生活。而原告的母亲在离婚协议中之所以愿意承担xxxx年6月30日前的抚养费用,是基于原告生活在苏北农村,生活成本相对较低的前提。但自原告xxxx年落户xx后,地区间的物价水平差异导致原告成长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成本明显增加,再加上逐年的物价上涨因素,原告母亲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原告健康成长所需费用。即便等到xxxx年7月1日起被告开始支付生活费,原定数额也不足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
原告于xxxx年2月1日经xx市人民医院诊断,患有脊柱畸形2年且脊柱畸形逐渐加重。医嘱应立即入院手术矫正,否则侧弯在青春期可能加速发展,将影响呼吸功能,外观矫正亦困难。医院告知前期手术费不低于十万元,二期手术不低于两万元,而原告的母亲根本无力独自支付入院及前期治疗费用,但延误治疗势必影响到原告的终身健康,原告的母亲只能通过借款让原告于xxxx年2月16日住院尽早接受手术治疗,被告对该病情也完全知晓,在医院多次停药催款的情形下,被告累计支付了¥18500元。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护理等费用支出合计¥130061.19,扣除统筹支付的¥33842.83元,原告的父母应均担¥96218.36元的.自费金额,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被告还应承担¥29609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原告的身心健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20※※年※※月※※日
子女抚养费纠纷起诉状2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XX
被告: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xxxx年7月2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原告生母故起诉至法院,于xxxx年11月15日经XX法院(xxxx)X民权初字第X号判决,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从xxxx年9月3日起给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并高中毕业时止。然而判决书下来后,被告拖欠9月份至11月份的抚养费,xxxx年1月至xxxx年6月的抚养费被告也从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10500元(21个月×500元),并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17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12、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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