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本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本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名称、住所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社名称:***********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家禽养殖所需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家禽养殖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的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中以养殖农户为主(农户占成员总数的100%以上)。
第九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本社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一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二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退出手续。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全作社。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
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6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
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务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不设立监事会,只选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理事。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二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成员的姓名、名称及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由5名成员共同出资,出资额为***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出资已于*年*月*日由全体成员交付到本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是独立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01月01日至12月3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一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
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取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照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九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执行监事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县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条 本合作社根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章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六条 本社对成员除名、对10万元以上的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承担1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应向成员公告,接受社会捐赠10万元以上款项的及其处置的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本合作社办公场所公示栏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在兴隆县电视台发布公告方式发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社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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