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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写作技巧

更新时间:2023-08-17 12:36:17 来源:高考在线

  一、什么是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及经被告人授权或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叫上诉。提出上诉的书面诉求叫上诉状。

  二、哪些人有权提出刑事上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80条规定,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有:①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③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④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当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而对刑事部分的内容则无权上诉。

  三、刑事上诉状写作要点

  一份完整的刑事上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要写明“刑事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由于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不同,因此,在上诉人书写刑事上诉状,列明当事人时,也应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在公诉案件中一般应写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原审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应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之后,另行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由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原审被告人同意后提出的上诉,应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之后,另行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案件的刑事上诉状中无“被上诉人”一栏。在自诉案件中,一般应写明: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自诉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应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并另起一行写明原审自诉人(或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自诉人提起上诉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或被告人提起上诉时委托了辩护人的.,应分别在各自的项下增写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一栏。普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只须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上述关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交待完毕后,应另行写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写法同前述上诉人的情况。

  (二)正文

  1.案由。一般用语为:上诉人因X X一案,不服X 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 ) X字第X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2.上诉请求。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时不可忽略的一项内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表明不服的态度和对象,即说明对原审裁判是全部不服,还是只对某一部分不服;二是表明自己希望通过二审程序达到的目的,即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裁判作出撤销或变更,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改判。上诉请求务必明确、具体,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3.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在这一部分,上诉人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有理有据地论证。这种论证是对原审裁判的反驳,不能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状或当事人的自诉状或答辩状混同起来。在写明事实并以之作为反驳依据时,要注意详略得当。即对一审认定事实没有异议的,尽量不要重述;对于一审裁判中遗漏的重要事实,应予补充,并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对一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或者认为不实,或者认为缺乏证据,或者认为无中生有的等等,在上诉状中应明确指出其错误所在。同时,对用以否定原裁判认定事实的客观事实,必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而不能仅以想像或推断的事实作为论据。

  在理由上,主要可以从下面三点来考虑:第一,关于案件的定性。如果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判的罪名有误,应说明就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究竟该定什么罪,并指出一审裁判错在何处及错误的原因。第二,关于法律的适用。如果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不当,如直接地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因错误理解而不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条文等,应在反驳时,提出正确适用法律的理由。第三,关于审判程序。如果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并影响了公正裁判时,如: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等等,可以依法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尾部

  包括刑事上诉状致送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名称,上诉人的签字,提出刑事上诉状的日期,有关附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