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通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长安通电子收费系统正常运行,向长安通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安通卡是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特许(市政办发【2008】229号文件),由西安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非接触式智能IC卡。
第三条 本章程是持卡人与本公司所订立的使用长安通卡的合约,持卡人使用长安通卡,即表示同意接受和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受章程条款约束。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及相关合同条款等确定长安通卡收费政策或标准,并保留对提供特定的长安通服务项目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
第二章 长安通卡的发行
第五条 长安通卡包括:不记名卡(包含销售版卡、出租版卡、纪念卡和异形卡)、记名卡(包含普通卡、异形卡)、优惠卡(包含学生卡、老年卡、爱心卡)和手机长安通卡。
(一)不记名卡销售版普通卡:以销售形式发行的长安通卡。
(二)不记名出租版普通卡:以租赁形式租用的长安通卡。
(三)优惠卡:指依据政府优惠政策、经政府授权向特定人群发行、具有乘车优惠功能和个人信息的长安通卡。
(四)纪念卡:指以销售形式发行、具有特别版面形象或收藏价值的长安通卡。
(五)其它:指以根据特定群体需求发行的,有定制规范的长安通卡。
(六)记名卡是涵盖实名挂失、个性化应用为一体的长安通新类型卡片,增加了记名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功能。
(七)长安通不记名卡设置对应的电子现金储值钱包;长安通记名卡设置对应的电子现金储值账户和钱包。长安通账户和钱包均不可透支,不可提现,可反复充值使用。
第六条 长安通卡价格,由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定价,本公司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一)不记名普通卡
1.不记名销售版普通卡以销售形式发行:定价18元/卡,卡片归持卡人所有,售出不退(因质量原因除外)。
2.不记名出租版普通卡以租赁形式发行:预交租金18元,月租金0.5元/卡,从次月起计提租金,计扣36个月后,卡片归持卡人所有;租期(36个月)未满退卡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扣租金,退还剩余租金及卡内余额。
(二)纪念卡是具特别版面形象或收藏价值,以销售形式发行,实行市场调节价。客户为获得该类长安通卡所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因质量原因可调换同类型卡片。
(三)记名卡具备记名信息,可挂失:记名卡以出租方式发行。本公司为长安通卡在用客户首次办理记名卡,提供卡片并免除租金。
(四)手机长安通卡是指一卡通公司与通信运营商等合作单位联合发行。在手机通讯卡(或手机芯片)上加载长安通功能,与普通长安通卡使用相同。该卡办理及售后服务均由通信运营商等合作单位所属营业网点受理。
(五)优惠卡:学生卡定价18元/卡,老年卡首次办理免费。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责长安通学生卡、老年卡的审核、办理及年检工作。学生卡、老年卡仅限本人使用。老年卡不可充值,不可用于其它消费;爱心卡首次办理免费,由各区民政局、残联负责爱心卡的审核、办理及发放工作。爱心卡不可充值,不可用于其它消费(以下涉及业务规定不包含老年卡、爱心卡)。
第七条 各类型长安通均可反复充值使用,卡内余额无使用期限限制。不记名卡均不挂失,记名卡采用记名方式可挂失。质保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由于个人保管不善,致使长安通卡出现断裂、折痕、裂开、弯曲、涂鸦、张贴异物、卡面磨损、缺角、打孔、水浸、高温、挤压、有刮、割、刻、硬物撞击、强电磁场或接触腐蚀性物质等原因变形的,由此产生的损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购卡及充值规定
第九条 办理长安通不记名卡,无需携带任何证件,可到本公司客服网点及代理网点办理;办理长安通记名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客服网点、指定代理网点办理,也可在客户端进行信息注册,持有效证件,赴办理网点领卡。
第十条 办理印有个人信息的工作证卡,或一次性购买普通卡在500张以上或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经办人需持有效证件及单位证明,到本公司客服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本公司客服网点以及贴有“长安通”代理标识的代理网点进行人工充值,或在设有自助充值设备的银行、地铁站点进行自助充值。也可通过具有NFC功能的安卓手机使用长安通APP向电子钱包充值。电子钱包充值额为10元的整数倍,卡内金额不超过1000元。电子账户金额不超过5000元。记名卡电子账户的资金可向电子钱包圈存,每次圈存金额为10元的整数倍,单次最高圈存200元。持卡人可在长安通客服网点、指定代理网点办理电子账户充值业务,也可在开通圈存功能的长安通小额消费终端进行圈存。
第十三条 如本公司针对特定充值方式公布了定制规范的,以定制规范为准。持卡人应在使用上述服务前,仔细阅读此类规范,一旦开通此业务,表示同意相关规定及服务条款。任何因上述服务合作单位所公布的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该服务合作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本公司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长安通卡为小额消费卡,卡内充值资金不计息。
第四章 不记名卡更换、赎回规定
第十六条 销售版故障卡换卡、赎回:
(一)卡面完好、卡片不可读且在质保期内的销售版卡片,办理《延时处理单》,原卡收回,免费更换新卡,7日后持《延时处理单》将原卡内余额转移至新卡。
(二)超出质保期的故障卡或人为损坏的故障卡,办理《延时处理单》,7日后持《延时处理单》赎回卡内余额。
(三)卡面号无法识别且卡信息无法读取,不受理换卡、赎回业务。能正常使用的卡片不受理换卡业务。
第十七条 出租版卡片赎回。
(一)卡面完好、卡片可读的'出租版卡片,扣除月租,赎回剩余租金及卡内余额,该卡收回。
(二)卡面完好、非人为原因导致卡不可读,办理《延时处理单》,卡片收回,7日后持《延时处理单》赎回剩余租金和卡内余额。
(三)卡面损坏、卡片可读的卡片,租金不赎回,可赎回卡内余额,卡片归持卡人所有。
(四)人为原因导致卡面损坏且不可读,办理《延时处理单》, 7日后持《延时处理单》赎回卡内余额,预收租金不赎回,卡片归持卡人所有。
(五)卡面号无法识别且卡信息无法读取,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张卡片余额在100元以下,可现金赎回。
第五章 记名卡挂失、补办、注销规定
第十九条 记名卡的挂失、补办移资
(一)记名卡遗失,持卡人本人须凭密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至本公司客服网点、指定代理网点现场挂失或致电客服热线96123电话挂失。
(二)卡片挂失后,原卡不能继续使用。持卡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缴纳18元补卡费,原卡电子账户资金实时转移至新卡;原卡电子钱包资金挂失24小时后系统结算余额自动转移至新卡账户,挂失24小时内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记名卡故障卡处理
(一)不能正常使用的卡为故障卡。办理故障卡相关业务需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故障卡到本公司客服网点办理。
(二)质保期内卡片(无卡面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免费更换新卡,原卡收回。原卡电子账户余额实时转入新卡,电子钱包余额7日后凭小票到客服网点办理移资业务。
(三)卡片人为损坏或超出质保期无法正常使用,缴纳18元补卡费办理新卡。原卡电子账户余额实时转入新卡,电子钱包余额7日后凭小票到客服网点办理移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记名卡销户
持卡人不再使用长安通记名卡,可办理注销业务。本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客服网点办理注销登记。卡片注销后,原卡收回,不可再使用。
(一)正常卡注销。钱包、账户中余额均小于100元,可实时领取余额。钱包或账户中余额大于100元,需客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号(留存复印件),15日后将卡内账户及钱包余额转入客户银行账户。
(二)故障卡注销。持卡人进行注销登记。账户余额实时退出,钱包余额7日后凭小票到本公司客服网点领取。
(三)丢失卡注销。持卡人先挂失登记(登记后24小时内消费损失由持卡人承担),24小时后凭本人身份证至本公司客服网点进行注销登记,账户余额实时退出,钱包余额7日后凭小票到本公司客服网点领取。
第六章 消费及查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卡在长安通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即时扣除预付价值。长安通卡应用领域以本公司网站及长安通APP、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刷卡标识为准。
第二十三条 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或凭长安通卡卡号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四条 使用长安通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工作时间内可在本公司客服网点进行卡内资金余额、刷卡消费情况等交易明细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公司客服热线对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进行免费查询。
第七章 长安通卡的权利归属
第二十七条 客户必须从经本公司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长安通卡。若通过任何未经授权认可的渠道获取长安通卡,本公司不保证其可享受正常的长安通服务。
第二十八条 长安通卡的正规发行渠道:
(一)经授权认可的发行网点,客户有权要求查看其“授权业务代理网点”证书;
(二)经授权认可的企事业单位、银行、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提供商等合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长安通卡为有效长安通卡:
(一)按发行条款、规则、章程、规定等合法发行的;
(二)通过经授权认可的正规发行渠道合法获取;
(三)未遭损坏,未遭改变卡内结构,未经擅改卡内数据,未被禁止使用的。
第三十条 长安通不记名卡不提供挂失服务。对于不提供挂失服务的长安通卡,因遗失或灭失卡而造成的充值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长安通记名卡钱包余额的挂失服务非实时生效,请持卡人妥善保管好长安通卡。本公司仅退还挂失生效后冻结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保留提供挂失服务向持卡人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并在持卡人的长安通余额的退款中扣除或由持卡人缴付。
第三十三条 对有伪造或使用伪造长安通卡,本公司有权没收变造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盗用长安通卡、冒领冒用长安通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长安通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或侵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长安通卡被擅自改动的, 本公司有权拒绝承认该长安通卡所产生的交易,有权拒绝退还该卡的任何余额,有权拒绝提供各类服务。
第八章 一卡通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长安通卡的,本公司有权暂停该长安通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长安通卡的,本公司可以为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长安通卡使用的有关资料。
(四)本公司通过热线电话、查询设备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五)本公司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本公司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章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长安通卡的权利。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长安通卡的章程、功能、使用方法、收费标准。
(四)卡片在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的情况,持卡人有权要求本公司免费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
(二)长安通不记名卡不具备挂失功能。因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导致长安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由于个人保管不善,致使长安通卡出现断裂、有折痕、裂开、弯曲、涂鸦、张贴异物、卡面磨损、缺角、打孔、水浸、高温、挤压、有刮、割、刻、硬物撞击、强电磁场或接触腐蚀性物质等原因变形的,由此产生的损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不得在本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长安通卡。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倒卖长安通卡,不得伪造、变造长安通卡,不得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长安通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在本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并修订,持卡人可在本公司网站查阅。
第三十九条由于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章程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本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公告形式通知持卡人。
第四十条 凡办理长安通卡者须阅读并遵守本章程。
西安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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