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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范本「中英文」

更新时间:2023-08-05 14:21:56 来源:高考在线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范本中文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ABC Company(填写投资的股东)决定在中国北京设立北京ABC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为:

  ABC Company

  商业登记证号(或注册号):

  地区:

  法定地址:

  邮编: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北京ABC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_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方式及规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

  技术和科学的经济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上述涉及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值约人民币 万元。

  第三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欧元,注册资本为 欧元,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以欧元(美元)现汇方式缴纳,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注册资本由投资者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 %,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在 年内分期缴付完毕。

  第十条  在经营期限内,公司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股 东 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公司比较小就设立一个执行董事,股东比较多就需要设立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同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 事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

  监事由股东会委派,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3年,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同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九章 劳 动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章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股东决定。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交股东决议和股东签署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如提前终止经营,应经股东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依法申请提前终止经营: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再继续经营;

  2、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股东未按规定期限缴付出资额。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应依法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报告,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公司解散后,其各种帐册由股东保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会决议且书面签署章程修正案,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______________在中国北京签订。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

  ABC Company

  董事:

  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范本英文版

  CHAPTER 1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and other relevant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ABC LIMITED have decided to establish BEIJING ABC CO.LTD(hereinafter referred as “Company”), 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e hereby formulated by the Investor.

  Article 2

  Investor:

  ABC LIMITED

  Certificate no.:

  Legal address:

  C.P.: 511430

  Article 3

  Name of the Company: BEIJING ABC CO.LTD

  Legal Address: _

  Article 4

  The Company shall be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liability of each Party with respect to the Company shall be limited to its resp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s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Article 5

  The Company shall be a legal person under the laws of China. The activities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governed and protected by the relevant published laws, regulations, measures and rules of China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Parties shall be protected by Chinese law. The Company is a self-financed and independent accounting economic entity and has the right to make its own decisions of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free from interference within the approved business scope.

  CHAPTER 2 PURPOSE, SCOPE OF BUSINESS, SCALE OF THE COMPANY

  Article 6

  The purpose of the Company: With the nice wishes of strengthening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ological exchanges and the desire of the application of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 of the economy, the purpose of the company is to enhance economic efficiency, to make the shareholder be satisfied with the Company.

  Article 7

  The scope of business of the Company will be:

  (If any of the foregoing services concerns the management of quota permission,the products shall be subject to operation permit where applicable.)

  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