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样本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工房、场地开设汽车钣金业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场地面积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长治市一运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院内西工房钣金组五间工房及工房外场地有偿租赁于乙方作为开展汽车钣金业务之用。工房面积南至南围墙,北至配件库房南隔墙,东至栅栏护墙,西至租赁工房门前。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期满可续签,但须提前60日向甲方申请,逾期未续签,可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为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不含税,乙方每年可分两次付给甲方租赁费,第一次签约后三日付款伍万元整(50000元),第二次半年后付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水电费收取以水电表实际读数为准,价格执行国家工业用水电价计算收缴水电费;每月经甲方查验水电表后,乙方应将水电费用当月月底前一次性交清,不得拖欠。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可视乙方为本单位下属部门,为乙方提供业务上的工作便利;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乙方有违规和违法行为经警告而未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而引起的各项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不干涉乙方正常的业务经营;
4、甲方有权按时向乙方催要租赁费、水电费等应收的费用;
5、乙方在经营生产过程中有损甲方面貌形象,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不利后果发生时,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6、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7、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在权限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2、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在不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不得随便改变工房现有结构,不得对工房内的设施随意改造,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3、甲方原有钣金组3名员工和所有设备工具(按双方登记明细签字为准)合并在一起,由乙方统一管理和派用,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但如该3名员工不符合乙方使用要求或不服从管理,则乙方有权将其交回甲方,并有权自主选用相关人员。设备工具由乙方保管使用,损坏照价赔偿或更换新设备;
4、场地洗车业务由乙方负责承包,洗车设备由乙方统一管理,不得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5、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及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应服从甲方的正常管理,经常保持工作场地干净整洁,对业务作业中产生的生产垃圾废料废品应自行定时、及时处理。不得乱堆、乱放,影响企业形象,在作业中产生的废油当日自行集中处理;
7、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防范措施,完备消防、生产安全设施,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经营费用,包括税费,水、电等生活费用。
六、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 元履约保证金;
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七、特殊约定:
1、乙方在租用甲方的场地工房内,单独开展业务,自主经营;
2、乙方在经营中应遵守《山西省维修管理规定》,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私自改装车辆打印发动机号与底盘号;
3、甲方原有业务(如:三包、二保、外协定点维修单位)全部由乙方接待承揽作业,必须保质保量,不得弄虚作假;如果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严重质量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对方,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八、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租金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两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5、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
6、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月租金的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十一、未尽事宜,经双方约定,可签订补充合同以共同遵守。
甲方:长治市一运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代表:
负责人: 年 月 日
通用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样本2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房屋(建筑物/场地)租赁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拟定合同文本,现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 市 区 街(路) 号(铁路房号: 房 /自管),建筑(场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场地)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用于 (经营项目)。乙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后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税费
1.租金标准:每年为 元人民币(下同),大写: 元;租赁期限内租金共计 元,大写: 元。
2.租金支付方式:(1)一次性缴纳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全部租金 元,大写: 元;
(2)乙方按季度(半年/年)缴纳租金。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首次租金 元,大写:
元;乙方第二次及以后缴纳租金时,需在前次租金期满前30日缴纳。
3.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不得低于年租金总额的10%),用于乙方按时、足额缴纳采暖、水、电、煤气等费用的履约保证。如租赁期间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4.甲方承担房屋(建筑物/场地)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乙方承担除甲方承担上述税费以外各项税费。
5.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租赁期内房屋(建筑物/场地)的采暖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如乙方未按规定缴纳上述相关费用或对房屋(建筑物/场地)原貌、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按价等值扣除,代乙方缴纳或赔偿。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缴纳上述费用或支付赔偿的,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补交履约保证金。
6.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已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和未发生赔偿的,甲方将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返还乙方;乙方欠缴各项费用或发生赔偿的,甲方将扣除欠缴各项费用和赔偿金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使用及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1.甲乙双方按房屋(建筑物/场地)现状交接时,在《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附录1)中明确现有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房屋交接验收记录》作为甲方将该房屋(建筑物/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建筑物/场地)时的验收依据。
2.乙方在租赁期内,对该房屋(建筑物/场地)(包括外墙面悬挂物、搁置物破损、脱落)及所属设备、设施承担管理和维修义务,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该房屋(建筑物/场地)及所属给排水、供暖、供电、供气、
消防、屋面及其他设备、设施影响乙方经营或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维修不善、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及时发生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使用状态,督促乙方及时进行维修。
3.乙方不得对租赁房屋(建筑物/场地)进行改建、扩建、新建。
4.乙方使用房屋时因经营用途需要及其相关部门要求,需在租赁房屋(建筑物/场地)现状基础上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期租金总额的50%(乙方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已有预期),费用由乙方承担;增添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如违反此约定,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乙方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需要改变房屋(建筑物/场地)使用用途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租赁合同需要变更时,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
2.甲方将房屋(建筑物/场地)权属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甲方、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变更合同主体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建筑物/场地),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擅自将房屋(建筑物/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建筑物/场地)从事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活动的。
3.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过1个月的`。
4.租赁期间,乙方收到公安机关或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5.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物/场地)主体结构的。
6.损坏、破坏房屋(建筑物/场地)设备、设施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建筑物/场地)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房屋(建筑物/场地)的,负责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物/场地)年租金10%的违约金。
2.乙方在合同期满前退租的,负责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物/场地)年租金10%的违约金。
3.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房屋(建筑物/场地)遇有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等,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30日内腾空并退出房屋(建筑物/场地)。甲方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未履行期限租金,并对解除合同免责,对乙方各种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不予赔偿。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建筑物/场地)转租给第三方。
2.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同时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附录2)。
3.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和铁路有关安全、防火、治安、卫生、环保等规定,遇有检查需整改时,必须按要求的时间整改完毕,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必须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给予协助和配合。
5.乙方不得经营扰民项目,扰民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路,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因火灾、盗抢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其他连带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此房屋,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4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即可重新招租。
7.合同终止次日起,甲乙双方对房屋(建筑物/场地)及所属设备、设施状况进行检查验收,双方签署验收记录后,办理退租手续。乙方必须在5日内搬出并腾空房屋(建筑物/场地)交还甲方。甲方收回房屋(建筑物/场地)后,乙方仍存放在该房房屋(建筑物/场地)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8.其他。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房屋(建筑物/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日期以第三条约定的起始日期为准。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用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样本3
出租人:
承租人: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证件类型及编号: 69341543-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场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一)坐落于 新疆 省 塔城 市 沙湾 (县)区 。房屋 2 间,
计 平方米.
(二)租赁物权属状况:甲方对上述房屋及场地拥有合法处臵权。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 20_年 8 月 日至 20 年 8 月 日,共计 壹 年。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如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 15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同等
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三条 租金及押金
(一)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每年租金:人民币 (: )。
壹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 )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 ■ 银行汇款),第一年租金于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支付,
以后每年租金于前一租赁年度届满前支付。
(二)甲方收取乙方租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有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收款收据及当地税务机关监制的等额租赁业发票。
第四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限内的下列费用中, 水、电、暖、通讯费用均 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保障租
赁物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房屋使用期间,出现的维修事宜由甲方承担。
2.甲方确保水、电、暖入户畅通,变压器正常使用。
(二)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租赁物所在地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租赁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后,乙方所投入的有关设施、设备等动产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仍归乙方所有。如甲方欲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双方可协商作价转让;如乙方自行放弃不动产的所有权,甲方不要求乙方将租赁物恢复原状。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2、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乙方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未满租期的剩余租金,并按年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不足部分的损失。
(二)租赁期内,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在甲方退还乙方未满租期的剩余租金的前提下,乙方按年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
(三)合同期限内,如遇到国家规划占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除退还乙方已付剩余的租金外,乙方享有国家所赔偿的一切经营损失。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签订地:河北省滦县。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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