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
篇四:论买卖合同中违约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风险承担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在合同审核、风险评估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按照法律对于风险承担的规定来平衡合同双方的损失和利益。当双方当事人涉及违约行为时,风险负担的原则就比较复杂,需要将违约责任纳入到风险负担的考量范围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是虽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互不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就是履约过程中损害发生后可以同时存在。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不同违约形态下的风险负担原则:
一、预期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对于债权人方来讲,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不再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也不会发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赔偿,因为只有在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才构成预期违约;二是不接受预期违约,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此时表明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意思表示,预期违约成立。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3)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则会对风险的负担产生根本影响,如果出卖人已经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特定化,买受人在货物交付之前预期违约或者以其他方式违约,出卖人可以就自己保险不覆盖的部分在合理的商业期限内向买受人提出索赔。也就是说,虽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在货物交付前损毁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但如果买受人发生预期违约,此时的货物损毁的风险转为买受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选择了第二种情况拒绝了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应该如何分担呢?债权人的拒绝可以认为是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再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意思表示时,预期违约不成立,那么风险负担的原则仍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分配。
二、实际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实际违约相对预期违约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可分为几种形态,如根本违约、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迟履行。
1.根本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负担方式应当随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70条规定了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如果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受人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也就是说,只有在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此时风险的承担又转移给了出卖人。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货物验收后,发现货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次品,此时虽然货物已经在买受人照管之下,但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根本违约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宣告合同无效。此时如果货物发生损毁灭失,则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承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修理货物等补救措施。此时货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货物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该有买受人来承担,即便是出卖人已经根本违约,买受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也不应该包括风险发生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部分。换句话说,买受人要求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赔偿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货物,那么在买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是否因为风险灭失与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关系,风险则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否则,出卖人既要承担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又要承担已经交付了的货物的风险,对于出卖人来讲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如果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合同标的物,表明出卖人不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应得利益。因此,合同签订的目的落空,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拒绝交付的标的物自始至终都在出卖人的照管之下,与买受人无关,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假设买受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绝受领,则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受领是因为出卖人的根本违约,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假设买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项目执行期推迟而拒绝受领,那么买受人构成违约,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3.瑕疵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只有在其违反了合同实质性目的时,且买受人形式了拒收权的情况下,风险才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不符的情况可分为多于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英国货物买卖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部分履行的情况,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接受货物,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货款。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多于约定数量的货物,买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拒绝多余的货物,或者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当然买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货物并承担多余部分的价款,同时,在全部货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货物的风险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余部分货物,在发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货物发生意外灭失,风险则应该转由出卖人承担。步步高论文发表网,本站刊载大量经济论文范文格式,管理职称论文。供广大论文答辩需要者、经济评职称需要者参考。
4.延迟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因债权人延迟受领造成的不及时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受领延迟指的是买受人针对出卖人的交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形态,它与第一种情况的过错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国民法典》第293-304条规定,在债权人因不受领货物而负延迟责任时,风险负担转移给债权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也规定,违约情事包括延迟受领,所以在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原则上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在买受人受领延迟的情况下,出卖人已经完成其主要义务,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减轻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对于自己的轻微责任或者对于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虽然货物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交付,但此时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因出债务人延迟交付的情况。各国法律对这一情况的规定都比较一致,《德国民法典》第286条、287条规定, 债务人应对交付延迟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延迟后交付对债权人无利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债务人应对延迟期间的任何过失负责,包括延迟期间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也应当负担责任。
《智利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的灭失一章中的第1672条规定:“如特定物因债务人的过失或在债务人延迟期间灭失,债务人的义务依然存在,但债的标的发生变更;债务人负担给付该物的价金并向债权人赔偿损害的义务。然而,如债务人延迟,而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处于债权人权力之下仍不免灭失的意外事件灭失,则债务人仅应赔偿延迟造成的损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该物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下即不会发生同样的灭失,债务人应负担给付物的价金和赔偿延迟损害的义务。” 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果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出卖人应承担延迟期间标的物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总结来说,在双方当事人的众多违约形态中,我们无法明确用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下风险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担,也不会存在某种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法律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损害程度来判断风险负担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轻微过失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则仅需要负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负担仍然应当按照一般情况下处理;但如果违约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合同利益,则应当同时承担风险损失和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还应承担合同相关的间接损失。因此,不论是那种违约形态,只要构成根本违约,就会对风险负担原则造成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惠从冰.《违约救济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4]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5]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6]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导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买卖合同 篇2
房屋买卖合同
出 卖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 受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
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
买卖合同 篇3
需方(简称甲方):
供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型号规格
二、货物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标准。
2、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且货渠道合法,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3、乙方货物如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三、送货及验收
1、送货地点:宜良县匡远镇环城西路3号。
2、送货时间:20xx年11月20日前。
3、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的交货地点,按时免费送货上门。
4、货到一天内验收,验收条件以双方签定的合同为准。
5、按合同签订的产品、作为质量验收。
四、付款方式
待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额386450元大写叁拾捌万陆仟肆佰伍拾元正。发票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财税规定开给甲方。
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
1、乙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质量合格的厂家正品,是目前合同规定的产品,货物享受原厂维修服务。
2、保修期限: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为免费保修期,乙方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货物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品,则按逾期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货款总额百分之一/一天计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金额20%的违约金。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时间内未能调换的,按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处理。
3、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乙方并有权按法律法规(程序)向甲方索赔损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需方: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
供方:签订地点:
因需方建设标工程施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协商一致,就二三项料买卖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单价及金额:
1.表中数量、金额为暂定数量、金额,需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在暂定数量范围内,供方应保证供应,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金额为准。供方不得以暂定数量为由,向需方提出任何结算或支付货款要求。
2.表中单价均为到货到交货地点的落地价,包括但不限于货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保护费、税金以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未列明的,均已包括在单价内,若货物数量比较少,需方可到供方店面自提。
3.单价:按照金温工程指挥部下发限价表为依据,限价表中未规定的材料名称、规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必须有使用单位签字的书面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市场价格波动很大时,经需方、供方双方共同市场调查,重新下限价。
4、材料数量:根据需方需求,供方提供相应规格的材料数量。
5、结算总金额:金额暂定,以具体结算金额为准。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1.供方所供物品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2.供方所供货物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必须符合需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满足需方工程设计质量要求。
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1.按《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执行。
2.供方对其供应物品质量负责。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供方按国家规定包装货物,货物不得散落,包装物不回收。
2.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需方的合理要求。
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六条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自货物运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交付时起由供方转移至需方,货物交付前得风险由供方负担;产权的转移不免除供方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1.交货方式:工地交货,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装卸等货物落地前的一切费用。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时间:分期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需方通知为准。供方根据需方工程的实际进度情况随时做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每次需货前,需方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电话、传真方式通知供方,如计划变更,需方应于变更计划到货时间前12小时通知供方。
4.需方指定收货人为二项目部: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四项目部: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1.汽车运输,货物的运输、装卸由供方负责,运输、装卸费用由供方承担。
2.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3.供方应在货物装车前24小时之内将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运输工具名称、车号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
4.供方在运输、装卸过程应采取合理、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如发生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情形,与需方无关,供方应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结算及付款:
1.本合同无预付款。
2.货到需方工地现场经验收合格,按月计量结算,每月25日至次月24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供方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日内将该结算周期供应的货物经需方有权收料人签收的数量汇总报需方审核;双方在结算当月的30日前按该结算周期内需方签认的数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以确认书(或结算单)形式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汇总核实,在结算当月的月底前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供货完毕后,双方对历次供货和付款进行核实汇总,办理末次结算。
3.结算后,供方按结算金额向需方提供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每月15日前,例如:需方在上月验工计价款到帐后以银行转帐或银行承兑(六个月)汇票方式支付供方上月结算货款金额的80%,另20%货款为质量保证金,待供方上期供应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4.以上所有款项,需方以银行电汇或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供方贴息)的方式支付给供方。需方银行的费用由需方承担,XX银行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在合同执行中因一方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额外银行费用由失误方承担。
5、结算方式:乙方分别跟甲方下属二、三、四、五项目部结算,发票分别开给四个项目部。
第十条担保方式:无。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双方另签补充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2、除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本合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3.1、供方供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需方提出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3.2供方供应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生产厂家不符合要求的,经需方提出后,供方供应的货物仍不能满足需方通知要求的;
3.供方送货时间严重滞后(超过需方通知要求的到货时间48小时)或者送货时间经常滞后(一个结算周期内,滞后次数达到3次)的。
3.4需方工程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了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导致合同约定货物不需要或数量减少,需方可就不需要或减少的货物部分解除合同。
4.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1.因需方通知错误或无理由拒绝接受供方货物,造成供方已经运至需方工地指点地点的货物与需方需要的货物不符的,需方承担供方因该次货物供应而支付的运输费用。
1.2.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在供方催告后,仍不按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支付货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1.供方供应货物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供方应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同时需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供方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货物;如供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已卸至需方工地现场,供方应自行保管并在48小时内自费将货物清理出需方工地现场,当供方不按时清理时,需方有权处理并由供方承担因此而支出的清理等费用,供方不得向需方要求支付该批次货物货款。
2.2.因供方货物质量不合格造成需方工程出现事故或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供方应承担需方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需方及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
2.3.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如不能按时按量供应货物,应按未及时送达货物价值的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并与需方协商具体供应时间;如欠供数量达到当批次需方需求数量的20%及以上或需方的计划施工部位特殊不容更改供应时间,需方有权另选厂家供应,供方应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贰份,需方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供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买卖合同 篇5
买受人: 出卖人:
鉴于买受人拟向出卖人购买 电脑耗材 (以下简称“货物”),且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提供上述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标的
1.1 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等见下表:
计算机耗材及配件报价单
1.2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量可靠的货物,
并保证该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详细要求见《技术协议书》。
1.3 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执行。
1.4 出卖人应提供与货物安装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2条 合同价格及数量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及数量以买受人开出的购买单据为准进行核算,总价含出卖人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出卖人应缴纳的税费。 2.2 付款
2.2.1 买受人将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
2.2.2 买受人将在货物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且出卖人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款项。
2.2.3 尽管有上述约定,买受人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出卖人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应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第3条 交货
3.1 出卖人应按以下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买受人: (1)交货(包括分批交货)时间:按买方需求
(2)交货地点:货送至需方仓库或需方办公用品使用部门。 出卖人应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使用所需的图纸及合
格证书)__1__套随货物一并提交买受人,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
3.2 出卖人负责货物运输,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3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包括备品配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3.4 出卖人承担货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 第4条 包装
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标明重量、尺寸等信息,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交货地点。
第5条 到货检验
5.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受人将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非因买受人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5.2 上述检验为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均不减轻或免除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6条 安装和质量保证
6.1 货物由买受人根据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提供充分配合。
6.2 如果货物安装过程中,由于出卖人原因需要进行检查、试验、再
试验、修理或更换,出卖人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
6.3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安装完毕投入正常运行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出卖人应按有关规定对货物实行“三包”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上述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
6.4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导致货物停运或货物存在缺陷影响正常运行时,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出卖人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或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或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6.5因出卖人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造成货物存在缺陷或出现故障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
6.6 在从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故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且出卖人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6.6.1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
6.6.2 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更换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
6.6.3 买受人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出卖人,出卖人负责将被退还的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应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并承担买受
人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所发生的额外支出等费用。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出卖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7.1.1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迟交货物金额2%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
7.1.2 出卖人未按第6.6款约定时间履行修理、更换等义务的,每迟延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
7.1.3由于出卖人货物质量或迟延交货等原因导致买受人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7.1.4 在质保期内,由于出卖人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每发生一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
7.1.5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在第(1)、(2)和(4)种情况下买受人同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1)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完全不能使用;
(2)出卖人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受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出卖人无法供货;
(3)出卖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买受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互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信息
1.1 xx年*月**日,出卖人与甘肃西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脉公司)就“西脉大厦”建设项目达成联建协议,协议约定, 西脉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兰高新让字(***)***号】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作为“西脉大厦”建设用地,出卖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部投资及建设任务。出卖人由此取得“西脉大厦”的房屋所有权(详见《西脉大厦联合建设协议》第*条),出卖人对该部分房屋拥有独立的处置权。
1.2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兰国用(***)字第***号,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年5月9日。
1.3西脉公司经政府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西脉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房屋基本情况
2.1该房屋属 结构。地下两层,地上二十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2.2买受人所购房屋房间位置: *******。(详见房屋平面图)
2.3买受人所购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以房产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三条 计价方式
3.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合同约定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元,共计约_*******平方米,总价:********元整,大写: ***。
第四条 面积确认
4.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政府产权登记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5.1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按照产权证记载面积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6.2 种方式按期付款:
6.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人民币元,大写 元。
6.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银行,帐户名称: **** ,帐号: *** ,开户行:*****。
(1)买受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出卖人支付房款*******,计人民币 ***** 元。
(2)该物业达到交付条件可以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整,计人民币***** 元。
(3)该物业达到办理产权证条件,向产权主管部门提交办证所需资料并受理之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整,计人民币 ****** 元。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退房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卖人于十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违约金和办理退房所需费用从已缴纳房款中扣除。
(3)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7.2买受人未按银行要求持有关材料按时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本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7.3经过银行审查后,银行不能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不能提供足额贷款的,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卖人付清房款;否则,买受人应按本条第一款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交付
8.1西脉大厦预计于***年4月30日前竣工,竣工后**日内,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应签署房屋交接单。房屋提前竣工的,出卖人可提前交付,买受人不得拒绝。
8.2 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将取得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买受人的;
(2)因重大政策性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买受人。
8.3买受人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从出卖人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经交付,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买受人,基于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9.1逾期不超过60日,自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9.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逾期天数,支付买受人累计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逾期交房期间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产权纠纷
10.1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10.2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10.3因买受人原因或行政机关原因导致房产证逾期或不能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
11.1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三年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自违约之日起每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违约之日起每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保修责任
12.1双方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履行房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2.2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12.3出卖人履行维修义务时,买受人应该尽力配合维修。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维修延误而导致损失扩大,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基于邻里关系产生的协助维修事项,出卖人可进行协调,买受人有义务配合,如果由于买受人不配合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的损失扩大,由不尽配合义务的买受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损失。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
13.1前期的物业管理公司由出卖人和买受人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相应的资质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买受人应遵守该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
13.2买受人承诺:服从并遵守*****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及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元/平米)及其他应交费用。
13.3买受人应按房屋价款的1%向出卖人缴纳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再由出卖人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
第十四条 楼宇管理
14.1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外墙面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
14.2房屋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西脉公司所有。
14.3房屋外墙、公共内墙、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广告位的设立、管理由****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14.4车库/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对外出售、出租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车库/车位。
14.5买受人放弃对屋面和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战争期间除外),买受人也可不放弃,但向出卖人支付的房屋价款每平方米上调***元。
14.6买受人自交房之日起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并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五条 买受人义务
15.1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否则将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15.2买受人不得在公共部位和设施设置任何物品、任何图文信息、宣传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其他买受人正常使用公共部位和设施,否则将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 ** 份,买受人 ** 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二、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款项支付方式。
1、购房款为人民币__万元整(大写:叁拾陆万元整);
2、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余款 万元应于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支付甲方。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上述房屋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条件成就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应配合将相关的收件(包括甲方原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等)交付乙方办理,关于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甲方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后,应当提供一切与房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及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房屋权属从甲方变更至乙方名下所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起_____天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六、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不超过_ _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 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___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按 利率付给利息。
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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