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在线 专业排名 专业介绍 大学介绍 大学排名 大学分数 全国高校 考试讲解 高考状元 高考志愿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考试检查法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3-08-13 10:42:26 来源:高考在线

公务员行测考试检查法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生效日期: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同时废止。

3.制定监察法的依据: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

4.制定监察法的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8.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9.国家监察委员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0.国家监察委员的任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1.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2.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13.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4.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是以下6种情形: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5.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拓展:公务员行测考试微观经济剖析

(一)市场体系和市场主体

1.市场体系

市场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各类市场及市场要素的总和构成有机的整体,叫市场体系。市场体系是由多个相互关联的市场组织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包括从消费资料到生产资料和一切要素,以及各种服务在内的完整的体系。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有: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有序性。

2.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是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市场主体是市场运行过程中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经济体。市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既包括营利性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机构,此外也包括一些中介机构。

(二)现代企业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法人)制是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法人)制,是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特点,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公司制,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新型企业制度。

(三)市场机制与供求法则

1.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即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指市场经济机制内的价格、供求、竞争、风险等机制之间互为因果、相互制约的联系和运动过程。市场机制主要是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它们是市场运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机制。

2.供求法则

需求、供给、价格三者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称为供求法则。它决定了价格形成和市场运行的机制。无论何时何地,价格、供给和需求总是存在以下关系:

(1)在既定价格下,如果需求量大于供给量,就存在供不应求;

(2)在既定价格下,如果供给量大于需求量,就存在供大于求;

(3)在既定价格下,如果供给量等于需求量,市场就处于均衡状态,达到供求平衡。

(四)市场结构

1.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

从交易对象的属性及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角度划分,可分为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

产品市场主要是指消费品市场。消费品市场,是指社会生活中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的交换关系总和及场所,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

市场化改革以来,生产资料、金融、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先后不同程度地进入了市场,形成了要素市场。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和企业家才能,其所有者分别是土地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劳动者、企业家。要素的报酬分别是地租、利息、工资和利润,这些报酬分别是上述要素所有者的收入。

2.完全竞争市场

完全竞争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有数量极多的小规模买者和卖者;

(2)产品是同质的、无差异的,且买卖双方只能接受而不能影响价格;

(3)各种生产资源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该行业;(4)买者和卖者完全掌握着产品和价格的信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市场的供求法则是:市场处于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的状态时,可以依据价格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动,进行自动调节,使市场实现均衡。

3.垄断

(1)垄断的含义

垄断就是在一个产品市场上只有少数买家或少数卖家。一般而言,发生市场垄断的原因大体有以下五种:

①由资源的天然禀性带来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

②创新带来的垄断;

③实力和能力带来的垄断;

④成本特性产生的垄断,即“自然垄断”;

⑤强制势力形成的垄断。

(2)不完全竞争市场

不完全竞争市场是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而言的,它包括以下三类:

①完全垄断市场;

②垄断竞争市场;

③寡头垄断市场。

拓展: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正当防卫

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比如说,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么,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我一个箭步冲上去,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但是,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一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就具有了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若面临的不法侵害性质是这些暴力犯罪的话,那么,即使防卫过当,也不用负担刑事责任,是合法的,属于正当防卫。比如说,最开始说的例子中,看见女子正在被抢劫,如果防卫人在和劫匪搏斗的过程中完成劫匪死亡的,那么,防卫人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是合法的。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情形还有很多,但作为生活中这些常发性案例,也告诉我们,生活中,遇到不法行为,一定也要依法保护权利,否则也会波及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