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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汇总五篇

更新时间:2023-08-02 09:09:44 来源:高考在线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原系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四川省邛崃市, 电话:

  被申请人:成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电话:

  法定代表人:***电话:

  企业负责人:*** 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1156元(3381元/月*12月*2倍)

  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1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工资共计7125元(20xx年5月1日-20xx年8月24)。

  4、被申请人出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252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 1 月 1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仓储 一职,工作地点在 成都 。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上班,20xx年6月30日后,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关闭,并没有正式通知申请人新的上班地址,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报道才发现,被申请的办公场所并不在该地址。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0日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工作调动函,违法劳动合同约定调动被申请人到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通过快递单方面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从20xx年5月-7月没有足额发给申请人工资,20xx年8月未发工资。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申请人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发出的工作调动函违法。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为被申请人尽职工作,但该调动函调动申请人去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岗位,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按照四川科盟医药贸易邮箱公司执行,这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派遣。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做出劳务派遣的必须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资质,并且工作地点也由成都变更到新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且没有取得申请人的同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通知没有经过申请人同意,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从1997年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至今工龄已经19年,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工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金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4、被申请人所依据公司员工守则属于重大公司制度,并没有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讨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违法。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

  20xx年1月16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男,汉族,1***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xx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xx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年**月**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银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月×日,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40234。8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10058。7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12084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17。5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6日调换申请人工作岗位,转为现场调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月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申请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4

  市劳动监察支队:

  我与经双方协商调解, 公司已经全额付清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双方就劳动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本人向贵支队提出撤诉申请,请贵支队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

  20xx年 1 月 20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5

  申诉人:李xx,男,汉族,住址:江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原xxx公司员工。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请求事项:

  l、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998年3月9日至20xx年6月30日经济补偿金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250(6500ⅹ50%)元,合计9750元;

  2、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7月至合同解除时止两年的星期天加班费7384,元节假日加班工资1153元,合计8537元;

  3、裁决被诉人支付超时工作的夜班保安工资30000元;

  4、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入职以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5、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1998年3月9日入职被诉方,被诉人原为国有企业,公司名称为广州市花猫糖烟酒副食品公司,20xx年后改制为全员持股的非公有制企业,公司改名为广州市千佳糖烟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从1998年起,申诉人与公司每年都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的劳动合同一份,6年共6份。每年签约的时间分别是:1998年6月2日、1999年7月2日、20xx年7月26日、20xx年7月17日、20xx年7月31日、20xx年8月25日。签约的时间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见证据一(协议书6份),约定月工资900元,实际支付工资为1000元见证据二(申诉人的工资存折)。合同约定后,申诉人夜以继日的为被诉人工作,工作时间从每天的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其余为值班时间。签约后,申诉人白天的上班时间坚守岗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即买菜、做饭、打扫公司办公室卫生、门前三包、公司白天保安、信报收发等工作。晚上在公司值班,守护公司财产和文件的安全。从入职的1998年3月9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申诉人没有请过事假,没有请过病假,长年累月夜以继日地在被诉人处干活,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事务干活,没有任何怨言。但是,20xx年6月28日11时左右,被诉人人事保卫部负责人吴小莲口头突然通知申诉人工作到6月30日止,7月1日离开公司。因合同期未到,申诉人第二天找了吴某,并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后来吴因工作忙,没有对解除合同的事情出解释。申诉人后来又找了被诉人总经理马小姐,因已无协商余地,在申诉人的再三要求下,麦才以书面形式书写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的亲笔“通知”一份。“通知”全文如下:“通知因我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太多,所以减员,真对不起。千佳20xx年7月1日”(见证据三)申诉人只好于20xx年7月1日10时前离开了公司。但是,事后该公司立即雇请两名员工承担申诉人原来一个人干的活。至此,申诉人终于发现,被诉人提前解除与申诉人的合同还有其他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说明,申诉人原来的工作是严重超量的,是应该由两个人来完成才是合法合理的,申诉人有理由获得两份工资。但令人遗憾的是,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已经6年,除了开始领取过加班工资以外,最近四年竟然从来没有领过加班工资,更没有领过超时超负荷工作的另外份额的工资,被诉人解除合同的决绝以及对员工权利的漠视,无疑更让申诉人感到无比的伤感。6年来,申诉人事实上总共星期日加班301天(计算方法为(365天-10天法定节假日-20天合同约定休假日)÷7×1×6+(30天×3+22天-3法定节假日-10合同约定休假日)÷7×1);法定节假日加班60天(6年×10天/年)。而且只要申诉人上班,那么,晚上申诉人又变成被诉人夜间值班的员工。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书》除了约定早8晚五的厨房工作以及办公楼的卫生清洁工作以外,还要求申诉人夜间值班,劳动时间的约定已然达到全天的24小时,而且,值班的工作并不简单,因为,合同约定申诉人还必须对公司的财产失窃负赔偿责任的。因此,合同有关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的约定,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相违背,侵害了申诉人法定权利,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但是,该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有效,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协议的其他条款是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现被申诉人提前解除与申诉人缔结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不充分,依法应该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250元;支付申诉人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两年96个星期天的加班工资7384元(1000÷26×96×200%),同一时间段节假日加班工资1153元(1000÷26×10×300%);被诉人在6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协议书》的非法约定从申诉人身上所榨取的夜班利益也应该退还或补偿。因为,夜班的约定是违法的,同时也是无效的约定。因此,被诉人利用非法合同条款从申诉人身体力行中获得的63个月的员工劳务利益,也就成为了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损失问题,申诉人决定只要求按照广州市保安行业的工资标准计算,请求裁令被诉人补偿性地支付30000元;另外,依照《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规的规定,被诉人还有替申诉人按照实际的月工资补交社会保险金的法定义务,在此也请求裁令被诉人给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