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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模板

更新时间:2023-08-06 04:04:03 来源:高考在线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模板【一】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 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 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模板【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XX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XX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XX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XX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XX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XX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XX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XX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XX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XX年3月2日“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XX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XX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XX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XX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XX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XX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XX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XX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XX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XX市铸锻厂留守处、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XX市铸锻厂留守处和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XX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XX市铸锻厂留守处和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XX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XX月1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XX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