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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致商户的一封信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01 01:52:54 来源:高考在线

  致商户的一封信1

商户您好:

  在以办好“奥足赛、展示新沈阳”为主线的市容环境提升工程百日会战实施之时,xxx行政执法分局对您为xxx区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以及以往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全体市民共同担负责任。良好的城市环境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对外商外资的吸引力,从而提高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使经营者和居民有一个舒适和谐的经营环境、生活环境。沈阳协办第二十九届奥运会足球赛,正是我们向国内外宾客展示良好城市环境的契机,为此,我们将与广大市民和全体经营业户携手共创美好家园。

  您应遵守的规定是:

  一、禁止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加工、沿街摆卖和露天烧烤。

  二、未经批准不得私搭滥建房屋、门斗。

  三、未经批准不得私设乱挂牌匾、墙体广告、旗晃,不得违规设置内挂广告和橱窗贴字,一个经营场所只允许挂一个牌匾。

  四、不准沿街堆放杂物、不得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乱倒垃圾和污水。

  五、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希望您能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配合我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确保“奥足赛”期间,以良好的市容环境迎接国内外宾客。如果您不听劝阻,不能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我们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如果我们的工作人员在管理中存在不文明现象或各种违法行为,广大业户有权向我单位举报、投诉。举报电话:xxxx

  相信我们一定能携手共创美好城市家园,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致商户的一封信2

广大商户朋友们:

  你们好!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XXX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市场管理科全体工作人员竭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并通过您向社会各界传递我们致力于净化市场经营氛围、美化城市环境的良好愿望。

  为规范早市经营秩序,建立高标准长效管理机制,我们真诚希望广大早市经营商户共同遵守有关规定,为此我们向您发出倡议:

  一、经营户要严格遵守早市经营时间,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经营,不得随意延长经营时间;

  二、经营户严禁在经营区乱丢烟头、纸屑、烂菜、瓜果等,实行垃圾袋装,做到垃圾不落地,收摊后应收纳自产垃圾并打包,由清扫人员统一收集;

  三、所有商品要摆放整齐,商品摆放不出规定的'经营区域,不得乱摆乱放;

  四、经营户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要有序停放,不得妨碍交通;

  五、经营户要文明经商,服务热情,说话和气,不与顾客、其他商户发生争吵;

  六、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强买强卖,不出售假冒伪劣和有害产品;

  七、不欺行霸市,不缺斤少两;

  八、不得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叫卖扰民;

  九、早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搭棚厦,积极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十、早市严禁现场宰杀活禽;

  十一、主动配合,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改正。

  希望广大商户与我们携手同行,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我们相信您的守法、诚信、文明经营的行为,一定会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丽。

  最后祝您生意兴隆,阖家幸福!

  致商户的一封信3

尊敬的各食品经营户:

  您们好!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为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食品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请大家严把食品质量关,构建良好经营秩序。

  一、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

  1、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面粉、肉等原料加工食品。

  2、不得销售没有标签的、过期的、变质的等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

  3、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4、从业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

  5、食品摊点要配备取物夹,不得直接用手拿食品给消费者。要配备防蝇罩,防止苍蝇污染食物。

  6、食品经营户提供给消费者的食物包装袋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好使用纸质包装袋。

  二、市容管理方面的要求

  1、有固定门店的经营户要做到“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无垃圾、杂物,不乱堆、乱挂、乱晒,车辆停放有序。

  2、食品摊点未经同意不得占道经营。

  3、经批准的食品摊点要在划定的区域经营,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4、经批准的食品摊点要配备垃圾桶等设施,及时清扫摊点周围垃圾,保持摊点周围环境卫生。

  5、要积极引导学生等消费者,文明用餐,不乱丢垃圾。

  6、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护栏、垃圾桶、绿化植物等。

  三、有关法律法规简介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县城管局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①经营fubai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③经营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

  ④经营无标签的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