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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范本

更新时间:2023-08-08 16:58:54 来源:高考在线

  信访人:颍州区程集镇**村民委会**西队村民小组

  信访请求:

  一、依法确认**小学所占用土地归**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二、确认**村民委会与张**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三、依法追究**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立即责令关闭**浴池,拆除张**非法建造的房屋。

  信访事实:

  **小学位于**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村委会**西队的耕地,后因**小学的建设需要,**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04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年10月18日,**村委会在**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后**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

  信访理由:

  一、**小学所占用土地依法归**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小学所使用的土地本来是**西队的耕地属于**西队集体所有。后虽然提供给**小学使用,但是没有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任何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做土地权属的变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学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权就依然属于**西队。现在**小学已经被撤销,土地的使用主体不复存在,那么**西队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权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二、**村民委会与张**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村委会和张**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外,**小学使用的土地归**西队所有,而不属于**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也无权出卖第三方**西队的土地,其所签土地买卖协议也应无效。

  三、**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同时《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20**年10月18日,张营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买卖土地,现倒卖土地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村委会不愿主动和张**解除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倒卖土地的9万元又去向不明。故**村委会的行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应该给予处理。

  四、**浴池应该立即关闭,同时应拆除张**非法建造的房屋。

  现在在**小学开设浴池的是**西队的村民刘**,其声称是从张**处租赁的.。因为张**和**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因此张**无权处理**小学,也就无权将**小学出租给刘**。基于以上原因,刘**就无权在**小学开设浴池,**浴池应该立即关闭。此外,因为张**和张营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那么张**就无权在**小学建造房屋。且**小学的土地属于**西队所有,张**建房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因此应该予以拆除。此外张**建房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批准手续,属于擅自违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属于违章建筑,也应该依法予以拆除。

  最后,在**西队村民得知村委会擅自出卖土地后,村民一直本着邻里和睦、和平解决的精神,多次要求村委会协商解决,村委会却一直有恃无恐,任意践踏村民意愿,不断激化村内矛盾。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仅不维护村民权利,反而任意放纵张**、刘**侵犯**西队村民的权利,对张**、刘**的侵权行为不闻不问。现**西队村民被迫信访,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xxxx年xx月xx日

  上访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