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以及《惠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惠市公通字〔2013〕161号)的规定,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2年使用过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为确保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工作平稳、有序、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9个月(即从2016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期,分阶段推进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不能实现人力骑行,或者最高车速超过20km/h,或者制动性能不达标,或者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或者整车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功率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指标综合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均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6年3月31日前可通过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从2016年4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三、已上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指定地点移交车辆并领取每辆500元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发布)或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四、对未按照上述时限退市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五、全市范围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违者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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