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坟通告 篇1
因xx新城重点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拆需要,需迁移该项目用地贺家村范围内的坟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阿房一路以南,xx村以东,西沪铁路以北,西化铁路专用线以东范围内的全部坟墓。
二、迁坟规定:按照西沣东发【20xx】143号《xx省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殡葬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迁坟期限:自即日起止20xx年5月22日止。
请上述范围内的坟墓的坟主在公告日期内到贺家村村委会、办理迁坟手续,逾期未迁的,将视为无主坟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xx村村委会
xxxxx
20xx年xx月xx日
迁坟通告 篇2
因xx北路项目建设需要,将对规划红线内所有土地进行征用,并对所有坟墓、地上物进行迁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征地及迁移范围:科院北路老港、岑兜段
2、放样时间:20xx年11月8日下午
3、耕地、地上物确认时间:20xx年11月8日-15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4、确认地点:地块现场确认
5、迁坟登记时间:20xx年11月8日至15日
6、统一迁坟时间:20xx年11月15日-20日
7、迁往地点:
8、补偿标准:凶葬坟墓迁移补偿1000元/座;吉葬坟墓迁移850元/座;两个合葬迁移加100元(950元/座)
9、自公告之日起,请坟主亲属分别到老港村部、岑兜村部办理迁坟事宜,逾期未迁移的,将视为无主坟墓处理。
老港村联系人:卓xx
岑兜村联系人:洪xx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迁坟通告 篇3
因南水北调来水调入密云水库调蓄工程征地需要,需迁移该项目密云调度中心用地范围内的坟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xx水库东岸,xx小区以西,水库进水闸以南,长副坝以北(湖光北街西口以北)内的全部坟墓。
二、迁坟时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17:00点止。凡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坟墓,一律视为无主坟墓,进行平除处理。
三、迁坟地点:其他自选墓地。
四、补偿手续:被迁移坟墓由xx区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签订补偿协议并给予补偿。
补偿手续办理地点:xx区北大街57号,xx区水务局南水北调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xxxxxx
特此公告。
北京市xx拆迁办
20xx年xx月xx日
迁坟通告 篇4
香水水利枢纽工程已于20xx年3月开工建设,坝址以西高程694、10米以下为淹没区,占用林地面积280公顷,属新开岭林场和新立林场地方国有林,目前,淹没区林木已完成砍伐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该征地区域内所有坟墓急需迁移,请位于该范围内坟墓的坟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6月15日前将坟迁出,每座坟补偿标准为500元;逾期未迁,视为无主坟,将由建设单位统一深埋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xxxxxx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迁坟通告 篇5
根据xx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珠三角产业转移工业园A区土地征收方案的预公告惠东府告[20xx]17号精神,我局拟征收大岭镇新安社区居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0.5亩作为珠三角产业转移工业园A区鞋业商会项目用地。请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土坟、地坟、阴城、金埕等有关坟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与大岭国土资源所联系办理搬迁补偿登记事宜,迁坟补偿标准按惠州市人民政府67号令执行。逾期未办理搬迁补偿登记手续者,当作无主坟处理。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
联系人:
办公电话: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迁坟通告 篇6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阳区20xx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xx〕272号)精神,拟征收淡水街道土湖村和秋长街道高岭村、西湖村共362.991亩土地(范围见附图),作为惠阳区20xx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上述地段范围内的地坟、金埕、阴城等坟主,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带齐本人身份证及村委会证明,按管理范围分别到淡水国土资源所或秋长国土资源所办理迁坟手续,逾期未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淡水国土资源所联系人:林辉强,联系电话:3349787;秋长国土资源所联系人:黄建辉,联系电话:13928389625)。
特此通告。
xx区人民政府
xx年xx月八日
迁坟通告 篇7
xx区郭xx街道办xx迁坟工作已近尾声,目前,仅剩几座坟墓未迁移,请坟主相关亲属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xx村村委会办理迁坟手续,逾期将作无主坟处理。
特此通告。
xx区郭杜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
xx年10月10日
迁坟通告 篇8
xx水利枢纽工程已于20xx年3月开工建设,坝址以西高程694.10米以下为淹没区,占用林地面积280公顷,属新开岭林场和新立林场地方国有林,目前,淹没区林木已完成砍伐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该征地区域内所有坟墓急需迁移,请位于该范围内坟墓的坟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6月15日前将坟迁出,每座坟补偿标准为500元;逾期未迁,视为无主坟,将由建设单位统一深埋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33—6220xxx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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