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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春节食品抽检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8-15 16:29:34 来源:高考在线

  开展春节食品抽检的通知1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用药安全,保证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食安委办〔200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春节期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xx年1月21日――20xx年2月12日

  二检查重点:

  各单位要结合春节期间人民群众集中消费的特点,加大监管力度,突出“四个重点”:

  一是加强重点品种的监管。对节日期间人民生活必需品和节日大宗食品,如面粉酒肉油豆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奶制品保健食品饮料散装食品药品等,进行针对性的市场检查,严查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药品行为。

  二是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抓好食品小作坊企业的检查,打击各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小作坊;食品流通环节重点抓好市场食品准入,检查食品经营流通领域的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等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打击各种以节日为由促销过期霉变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消费环节重点检查宾馆饭店餐饮卫生情况,加大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度,促进餐饮业提高食品安全自律能力;涉药环节重点检查涉药单位的合法性及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性。

  三是加强重点场所的监管。要针对节假日特点,重点抓好各类农贸批发市场大型食品购物商场餐饮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防范,着重检查食堂酒店餐饮等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对旅游景点景区餐馆食堂的食品安全检查力度,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四是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坚决打击,消除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节日期间无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各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拉网式检查。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自行组织全面拉网式检查。

  (三)联合执法检查。由食药监督局四方分局牵头,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于1月29日对农贸市场商场餐饮企业生产加工企业药品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单位要把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部署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切实采取措施,加强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不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确保全区节日期间无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因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要结合实际,尽快部署节日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工作。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及时处理各种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要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确保节日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区政府将在春节期间组织联合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通过适当途径,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和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食品药品消费信心。同时,要注意引导新闻媒体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客观科学的报道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要以正面引导为主,广泛宣传科学饮食用药知识。

  (四)及时总结,巩固成效。各成员单位请将专项检查情况于2月10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上报。

  各成员单位要在2月4日前将春节期间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展春节食品抽检的通知2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XX年春节将至,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繁食安委〔20XX〕7号)和《关于印发繁昌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繁食安委〔20XX〕2号)的'要求,决定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XX年元月23—24日

  二、检查重点:

  以节日期间人民生活必需品和节日大宗食品,如粮肉酒类水果水产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蔬菜糖果糕点炒货及散装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及肉制品为重点环节,重点抓好农村和城乡接合部食品小作坊企业的检查,特别是着重检查举办年夜饭酒店工厂食堂小餐饮等单位。

  三、组织领导

  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检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带队参与检查。

  2、县农委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商业总公司等职能部门要按行动方案的要求,强化落实,统一行动。

  3、联合检查采取突击检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4、各检查组负责单位将检查情况于元月26日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开展春节食品抽检的通知3

各县、区粮食局:

  20XX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春节期间吃上放心粮油,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XX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昭食安委电〔20XX〕2号)要求,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展粮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巡查力度,保障市场粮油质量安全。现将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粮食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协调、强化监管

  节日期间,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食药监、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严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粮食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加强对国有及民营粮食企业出库粮食质量的监管,检查企业建立完善粮食经营台账、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所销售粮食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是否执行索证要票制度的检查;加强对粮食集中消费单位的检查,并指导其购买合格的粮食;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粮油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大宗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粮食进入农村市场;加强对军粮供应站(点)粮食质量的检查;严厉查处陈化变质、霉烂腐败、有毒有害等不合格粮食,防止在口粮市场上继续流通,严厉打击市场经营者掺杂使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市场检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对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及时上报,确保节日期间的粮食消费安全。请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月3日前将工作总结以传真形式上报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二○X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开展春节食品抽检的通知4

  20xx年春节将至,为加强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就做好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责任

  春节期间,食品药品消费集中、需求旺盛,是事故易发、多发时期,做好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增添工作举措,认真梳理监管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安全监管

  各级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分析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特点,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整治“亮剑行动”,对食品药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开展专项整治,督促经营业主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经营;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要强化对农村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备案工作,严防农村地区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各级各相关单位要利用春节期间人群相对集中时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形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良好氛围,提高群众认知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四、做好应急值守,处理突发事件

  要严格执行春节期间值班纪律,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早预测、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要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要快速响应、迅速处理。春节后,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总结春节期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情况于20xx年2月9日前报送市食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