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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土地使用税清理征收通知

更新时间:2023-08-16 10:45:58 来源:高考在线

各村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结合我镇实际,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限和要求

  这次集中清理征收土地使用税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收。

  税款清理所属时间从年1月1日开始到年12月31日结束。

  二、清理的范围和标准

  1、镇辖区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占用的土地(含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

  2、村庄蔬菜收购大棚所使用土地

  3、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非农业用地(直接从事畜牧养殖的专业用地除外)

  4、征收标准:2.4元/平方米

  三、清理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整治自年6月15日至8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清理准备阶段(6月15日—6月20日)。召开全镇整治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动员会,参加人员:地税、土地、财政、派出所负责人,工作大队全体人员,村四职干部,成立专项清理征收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成由镇长为组长的专业清理队伍,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清理征收明白纸,确保本次清理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调查摸底和自清自纠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对应税土地进行调查摸底,采集数据汇集到政府部门:①由国土资源所提供历年用地信息;②由投资服务中心提供历年用地信息;③由各村两委干部到企业或个人经营现场,实际丈量占地面积。同时对企业和个人占地情况进行公示。

  (二)核实纳税税额(7月1日至5日)镇工作领导小组在各村实际丈量占地面积的基础上,扣除宅基地和养殖业占地面积,计算出应税土地的实际使用面积,然后根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确定应纳税额。

  (三)下达纳税通知书(7月6日至10日)根据确定的纳税税额,下达纳税通知书,确定纳税期限,限期缴纳

  (四)追征税款阶段(8月1日至31日)。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地税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执行,并依法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公安执法机关要密切配合,确保强制执行工作顺利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全局出发,制定具体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措施,突出重点,认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税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范围内的应税土地进行政策把关,依法进行检查、督促、催缴;国土资源所要积极配合,安排专人及时提供相关涉税资料;派出所要立足自身职能,对偷税、抗税、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专项清理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司法部门要全程监督、检查专项清理工作。对在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中,拒交或未交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名单,由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清理征收结束后,镇将抽调财政、国土、地税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村庄清理征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列入对农村四职干部考核,对虚报、瞒报的,扣除四职干部工资。对漏征、漏管、少征、不征税款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