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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8-05 13:57:14 来源:高考在线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本文为大家整理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仅供参考!

  篇1: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xx年第9号)及我区人社、财政局的相关要求,结合环卫部门工作实际,就我局正式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明确如下:

  一、公休假时限规定

  在我局工作2年以上10年以内,每年安排公休假5天;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内,每年安排公休假10天;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每年安排公休假15天。

  二、公休假有关要求

  全局干部职工每年必须申报并安排公休假期,个人不申报或申报后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视同按政策规定天数休满年休假,单位不计发未休假报酬,次年不补休。

  2、各部门中层干部副职以下(含副职)休假,由个人填写休假申报表,经劳资审核休假天数,报分管领导批示后,可按申请时间安排公休假。当年(按年度公历年算)未休假,不跨年,不累计,不计发未休假报酬,次年不补休。

  3、各部门中层干部正职休假,由个人填写申请表,经劳资审核休假天数,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示后,可按申请时间安排公休假。部门正职符合休假条件,提出休假申请,但确因工作需要领导未予批准的,依据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经济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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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篇2: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xx〕19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的管理,解决好干部职工不能休、不敢休、应休不休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休假相关规定

  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核定干部职工休假天数(略)

  二、结合需求制定休假计划

  干部职工根据自己的休假需求提出休假申请,由局办公室汇总后制定干部职工休假计划,统筹分批安排干部职工休假时间,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休假应按相关规定报组织部审批,包xx、罗xx2名同志的休假由打柴沟镇、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巡查大队负责审批。休假计划制定后,原则上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休假,因工作原因造成不能按照休假的,工作结束后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申请补休。干部职工应主动按照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及时向单位请销假,休假时填写审批表,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休假期间严守相关纪律

  所有干部职工休假都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个人处理,严禁转嫁。休假人员在休假时,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外出要提前报告,并确保联系畅通。因工作需要单位召回,本人确实在县内的,必须服从,但可以补休。对休假期间通讯不畅,造成工作延误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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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

  篇3: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   县人事局     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二O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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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