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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委托书(通用六篇)

更新时间:2023-08-11 13:07:21 来源:高考在线

  企业征信委托书1

xx支行: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关于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的相关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和评价本人的资信状况,同时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逾期记录)逐笔提供给具体从事个人信用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也同意并授权贵行将本次查询的征信报告提供给相关的第三方( 深圳市证大速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评价本人的资信状况。

  (本人已知悉中国银行将因该笔贷款申请查询本人征信,并提供给相关的第三方 深圳市证大速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 (委托人手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企业征信委托书2

xx分中心

  本人(姓名) (证件类型 号码 ), 委托(姓名)(证件类型 号码 ), 于 年 月 日前往你中心代理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责成其及时将查得的信用报告转递本人 。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征信委托书3

  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在办理下列信用业务时,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包含本单位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企业基本信息信用报告:

  (一)审核本单位用信申请;

  (二)审批本单位用信;

  (三)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的信用业务;

  (四)对已发放的企业信用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五)涉及本单位的关联人的用信、贷后管理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本单位信用状况的;

  (六)其他贵行认为需要查询本单位信用状况的'。

  本授权中,查询及使用信用报告期限从业务申请日开始,之业务结束日止。

  对于炒出售前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 承担。

  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包括贵行各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单位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授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企业征信委托书4

xx银行 :

  本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向贵行申请办理如下业务(以在方框内打勾确认的内容为准):

  □ 申请个人 贷款/个人综合授信 □ 申办信用卡 本人同意并授权:贵行有权将有关本人就上述事宜与贵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协议/承诺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本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贵行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本人的全部信息。

  本人同意:当本人发生上述合同下的违约时,贵行有权根据本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本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相关贷款情况是指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等情况。

  授权人:

年 月 日

  企业征信委托书5

xx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需委托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本人名下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服务,为了使担保公司能够对本人信用作出合理评估,在担保公司受理审查本人的担保申请、承接担保业务(如有)及后续理赔、追偿等期间,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担保公司:

  一、向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银行、财务机构等采集、查询、收集、使用本人的征信信息并获取有关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向上述机构报送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

  二、允许将本人的信用报告相关信息提供给平安集团(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使用。

  三、本人同意无论以上业务申请是否获批,该授权均持续有效且担保公司无需退还本授权书及其他业务申请资料。 上述授权一经做出,不可撤销或变更。特此授权。

  授权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征信委托书6

xx分行:

  鉴于借款人于 年月日向你行申请金额为 万元的授信(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业务,由提供担保或由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意你行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用途,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申请业务终结(包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根据该申请发放的信贷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上述业务和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次业务的申请书和合同书中有关征信条款所言的“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均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特此授权

  授权人(借款人):

  授权人(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

  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