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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辨讹论文

更新时间:2023-08-04 21:46:55 来源:高考在线

《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辨讹论文

  《文学遗产》2003年第4期载迟乃鹏先生《杜甫〈石壕吏〉中的老翁和石壕吏》一文,迟文就杜甫《石壕吏》中老翁和石壕吏的形象以全新观点给予品评。令人遗憾的是,迟文在史料应用上存在一些错误,需要辨正。

  一、迟文全篇立论的基础为:“唐朝承接隋朝,在兵制上实行府兵制。《兵志》云:‘凡民二十为兵,六十而免。’”

  因此官府才会对老翁“点其为兵” (《文学遗产》2003年第4期,第84页。下引迟文同) 。然而只要我们略读一遍《新唐书》卷五 侗志》,即可知府兵制与其所规定的二十至六十岁之限,本指唐高祖李渊和太宗李世民时兵制的情况,与迟文所言安史之乱时的征兵没有丝毫关系。

  依《新唐书》卷五 侗志》所载,唐代共有三次大的兵役演变,且不同时期的兵役制度互不相同:“盖唐有天下二百余年,而兵之大势三变,其始盛时有府兵,府兵后废而为似铮似镉址希而方镇之兵盛矣。” (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册,第1323—1324页。下文所引《新唐书》同) 府兵制的主要内容为:府兵者的家庭其他成员依然正常服徭役。府兵者本人服兵役,且兵、农不分,平日务农,农隙演练,自备兵器和粮饷。如此施行兵制对于朝廷是极为有利的,《兵志》予以总结道:“府兵之置,居无事时耕于野,其番上者,宿卫京师而已。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故士不失业,而将帅无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渐、绝祸乱之萌也。” (第5册,第1328页) 因此,均田制和租庸调法履行得越广泛、越彻底,府兵制度也就越巩固。反之,若土地集中、战争频仍,均田农民必大批破产,无力按府兵制的要求自备粮饷器械,府兵制度也就毁弃了。

  府兵制最早隳废于高宗朝至武则天执政期间。当时,各地府兵番役更代多不以时,大量府兵逃亡,“府兵之法浸坏” (第5册,第1326页) 。至玄宗开元时,各地府兵均“逃亡略尽” (宋范祖禹《唐鉴》卷八《玄宗上》) 。鉴于府兵制名存实亡,宰相张说奏请玄宗召募壮士充宿卫,施行“似铩敝法:“(开元)十一年(723),取京兆、蒲、同、岐、华府兵及白丁,而益以潞州长从兵,共十二万,号‘长从宿卫’,岁二番,命尚书左丞萧嵩与州吏共选之。明年,更号曰‘似铩。” (《新唐书》卷五 侗志》,第5册,第1326—1327页) 每个似锉丁“皆免征镇、赋役” (第5册,第1327页) ,由官府拨给兵丁军器、粮资。似镏频挠藕翊遇,使得逃亡者争相应募:“旬日,得精兵十三万。” (宋范祖禹《唐鉴》卷八《玄宗上》) 至此,府兵制彻底废弃。待至奸相李林甫执政时,军费开支成了朝廷的巨大负担,于是朝廷便在“似铩狈ǖ闹葱兄写蚱鹆苏劭:“自天宝以后,似镏法又稍变废,士皆失拊循。……其后徒有兵额、官吏,而戎器、驮马、锅幕、糗粮并废矣。” (《新唐书》卷五 侗志》,第5册,第1327页) 朝廷不发军饷,似锓ㄒ脖阃接行槊了。但似锓ú⑽从纱朔现梗至安史之乱时依旧采用,《旧唐书·玄宗本纪下》即谓:“以常清为范阳、平卢节度使、兼御史大夫,令募兵三万以御逆胡。……以京兆牧、荣王琬为元帅,命高仙芝副之,于京城召募,号曰‘天武军’,其众十万。” (《旧唐书》卷九《玄宗本纪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册,第230页。下引《旧唐书》同) 《新唐书》卷一三五《哥舒翰传》也说:“禄山本以诛国忠……(朝廷)即募牧儿三千人,日夜训练,以剑南列将分统之。又募万人屯灞上。” (第15册,第4572页) 这里的“募”,指的便是似锬急法。

  由上可知:彻底摒弃府兵制,施行似镏剖切宗朝和安史乱时兵制的显著特点。因此,若论述安史乱时之兵役,仍旧以早已灰飞烟灭的府兵之法来立论著说,便显得风马牛不相及了。

  二、迟文中有一条来自主观想象的推论。

  即:因为《石壕吏》里有“惟有乳下孙”句,所以老翁岁数是“五十左右”。依据府兵制“六十而免”的规定,“老翁还应当是个兵”,官府也有权力令其出征,但是老翁以“逾墙走”的方式逃避兵役,故而老翁是一个“对国家社稷无责任心逃避兵役之逃兵”。

  迟文以“乳下孙”来推断其祖父(老翁)岁数“五十左右”,从常识上来讲,其推断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漠视了无奇不有的大千世界所有“乳下孙”与其祖父可能相距的实际年龄。例如白居易《谈氏小外孙玉童》诗所记载的“外翁七十孙三岁” (《全唐诗》卷四五九,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4册,第5233页) ,迟文便无法自圆其说。故此,按照“乳下孙”来推断其祖父的岁数并作为推论的前提是不科学的。

  那么《石壕吏》中老翁的年龄到底应该有多大呢?我以为:最小也当有六十岁。理由有两点:

  (一)杜甫的《石壕吏》作于肃宗乾元二载(759)是学术界的共识 (可参见章培恒主编《中国文学史》、乔象钟主编《唐代文学史》、吴文治《中国文学史大事年表》、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 。

  时杜甫本人已经四十八周岁了。从常理来分析,他不可能称呼仅比自己大两三岁的人为“老翁”的。因为“翁”字是对长辈带有褒义的尊称。汉扬雄《方言》六说:“周晋秦陇谓之公,或谓之翁。南楚谓之父,或谓之父老。” (《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77册,第64页) 唐代也是如此:唐玄应《一切经音义》卷一六《善见律》称祖父为 翁:“祖为翁者,取其尊上之意也。” (《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0742册,第744页) 再如《新唐书》卷一六一《张荐传》张荐叹赏年已八十的忠直之士颜真卿为翁:“不知悲翁何以堪此!” (第16册,第4980页) 所以迟文推定老翁的岁数为“五十左右”是不近情理的。

  (二)唐代称普通百姓为“老”有着严格的规定。

  官府登记注册的“老”,才是真正的“老”,不可随意称呼。《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记载云:“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 (第6册,第2089页) 新、旧《唐书》及《文献通考》载其注册后的“老”有五点好处:第一,称“老”之后可不必服各种徭役;第二,老到一定年龄的时候,朝廷便会授其名誉官衔;第三,犯罪可以减免刑罚;第四,可参加县令主持的礼仪活动;第五,可荫惠其子免除徭役。由于“老”的称呼与其本人及其子男的赋役情况紧密相关联,故而唐中宗之韦后曾用“老”的称呼来收买人心,将“老”降为五十八岁:“韦庶人为皇后,务欲求媚于人,上表请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 (《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第6册,第2089页) 后韦氏伏诛,杨躺媳砬肭蠓衔な咸岚福“省司遂依趟执,一切免之” (《旧唐书》卷一八五《杨檀》,第9册,第4819页) 。朝廷对民之“老”的称呼如此斤斤计较地反复修正,说明“老”之称呼绝非今天对年长之人随意泛称那样简单。

  由上两点可基本确认老翁岁数最小也当为六十岁,没有服兵役的义务,官府也不应当征其为兵。迟文强行指责一个至少六十多岁的老田翁为“逃兵”是不合适的。

  那么假使撇开府兵制早已废弃及年龄条件等因素而不谈,老翁是不是“逃兵”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亦有两点:其一,老翁不是府兵。从杜甫《石壕吏》中的“请从吏夜归。急应河阳役,犹得备晨炊”句可以看出:石壕吏只管捉人,并未要让被捉之人自带兵器和粮食。这说明:军队负责供给士兵兵器、粮食。这种情况不符合府兵制自备粮饷和兵器的原则。有点类似似镏疲只不过其中将“招募”变成了捉兵而已;其二,老翁亦不是似镎心急。似镎心急丁对身体的要求是很严格的:必须要达到“强壮”的程度,《新唐书》卷五 侗志》记述招募似锉之身体标准为:“皆择下户白丁、宗丁、品子强壮五尺七寸以上,不足则兼以户八等五尺以上。” (第5册,第1327页) 这样高的要求,老翁是达不到的。因为任何时候也无法将“强壮”与老翁等同起来。

  至于“老翁逾墙走”之事,应当以同情的心理来看待:老翁已为国家献出了三个儿子,家里只剩老妻和“出入无完裙”的儿媳及“乳下孙”,若老翁再被捉走,一家人该如何生活?迟文将老翁说成是一个“对国家社稷无责任心”的人,有失公允。

  三、迟文主观认为:石壕吏捉拿老翁服兵役,是“依据法律”的,因此石壕吏是代表“国”的“法律执行者”。

  此观点亦不正确,原因有两点:第一,安史乱时,官府向百姓征兵役毫无“法律”可言:不仅老翁、少年要服兵役 (杜甫《羌村三首》其三有“儿童尽东征”句;《垂老别》写“骨髓干”的`老者走向沙场事。分别见仇兆鳌《杜诗详注》第394、534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而且连精力衰竭的贫苦老妇人也不放过。在如此黑暗的社会里,奢谈“依据法律”,岂不谬哉?第二,如果一定要牵涉“法律”的话,那么石壕吏捉拿老翁上前线打仗有违新、老皇帝的诏命,不仅不能代表“国”,不是“法律执行者”,而且是祸国殃民的凶神恶煞。

  骑制代替府兵制后,玄宗为了让天下百姓感受到惜老怜贫之仁君形象,曾先后两次下诏放还老兵。《放诸镇兵募诏》敕命云:“或老疾尪羸……一切放还。” (《全唐文》卷三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册,第344页。下引《全唐文》同) 《放还老病军士诏》重申道:“有疾病老弱不堪斗战者,委节度拣择放还。” (《全唐文》卷三一,第1册,第352页) 肃宗即位后亦想压缩没有战斗力的兵员。如乾元元年(758)肃宗颁布《乾元元年南郊赦文》:“兵士有尪弱羸老并拣择放。” (《全唐文》卷四五,第1册,第496页) 稍后的《罢役兴农诏》再一次下令强调:“应在行营有羸老病疾不任战阵者,各委节度使速拣择放还。” (《全唐文》卷四三,第1册,第478页)

  如前所述,杜甫的《石壕吏》作于肃宗乾元二载(759)是毫无疑问的事。也就是说:这时肃宗刚刚颁布了军队放还“羸老”的《乾元元年南郊赦文》和谕旨,石壕吏既不奉行老皇帝的诏书,也不顾及新皇帝的敕令,将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的“圣旨”视为儿戏,何以能代表“国”,何以称得上是“法律执行者”?

  综上,不难得出这样的看法:迟先生的观点虽说新奇,但违背基本的历史事实,是不能成立的。这说明我们古代文学的研究工作者,不仅要有新思想、新方法、新思路和新发现,同时更应具有严谨、科学的治学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