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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范本

更新时间:2023-08-04 09:45:58 来源:高考在线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xx41号)、《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xx]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对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级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工作;负责紧急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各学院(实验室)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学院(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负责与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安全信息;接受学校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工作指挥中心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三)实验室负责人职责:积极做好自救工作,迅速向有关部门领导及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

  第四条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安全事故分为A级事故和B级事故。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A级事故: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校园周边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密切配合,整合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如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等安全事故。

  (二)B级事故: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校园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凭借学校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件或事故。B级事故通常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少、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内轻微泄漏等安全事故。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五条实验室应急处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类各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

  第六条实验室值班人员、安全员、实验室相关成员以及其他人员得知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后必须立即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二)事件或事故的类型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三)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报告的对象为:

  (一)A级事故:发生A级事故后应报110、119(有人员受伤须同时报120),同时报实验室主任、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二)B级事故:发生B级事故后应报实验室主任、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以下程序紧急处理:

  (一)现场教师要立即组织并指挥学生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伤亡事故。

  (二)根据事故等级,立即报告相关机构和部门,请求指示或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派员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三)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多方力量实施事故救援与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到事故应急救援不拖延、不推诿,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发生A级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报校保卫处、110或119,如有人员伤亡时报校医务室和120,校保卫处和医务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的程序与措施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其事故性质和类型按照以下程序分别处理:

  (一)实验室爆炸和火灾、危险品污染及突发放射源事故:根据《武汉科技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附件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中相关规定处理。

  (二)实验室中毒事故:当实验室发现有中毒事件时,首先马上打开窗户,通风,并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严重的立即报校医务室和120,或就近送医院救治,不得延误。同时根据事故与险情等级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

  (三)实验室触电事故: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使伤员远离电源,保护伤员生命。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它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开电线。同时根据事故与险情等级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

  (四)实验室机械事故: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或采用科学方法使伤员不受到机械的再伤害,保护伤员生命,同时根据事故与险情等级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

  (五)实验室化学灼伤事故: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冲洗后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同时根据事故与险情等级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

  第九条各学院(中心)应当根据各自学科的专业特点,负责制定相应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章附则

  第十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全力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维持正常教学科研与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理工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及应急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因实验室而引发的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确保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

  应急原则是:先救治,后处理;先救人,后救物;先制止,后教育;先处理,后报告。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实验管理中心、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安全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相关学院等。指挥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小组。各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发生事故学院的院长负责指挥、协调,具体成员由学院确定。

  (二)各学院实验室(中心)、科研实验室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实验室(中心)主任、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负责制定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实验室(中心)主任、现场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在事故初起阶段,协同相关人员处置突发事件。无法处置的,立即通知学院负责人,由学院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学院无法单独处置的突发安全事故,已造成人员伤亡,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处置。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

  1.实验室工作人员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首先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应急设备器具、实验室安全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

  3.建立实验室病原微生物专库,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储存室。对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剧毒、高毒、强酸、致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4.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在实践中经常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二)预警

  1.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危险品建立档案和使用记录,发现遗失、不当存放,立即处置。

  2.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3.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及时发出书面预警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

  (三)安全状态监测

  1.实验室日常工作中,与实验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

  2.实验过程中,注意监控实验室内的.状况,包括仪器主机、附件,特别是气体贮存容器及其主要连接件(管路、阀门等)是否正常;水、电、气状态是否正常;实验室内有无异常气味、响声;(非正常)火苗、火花;空气中有无不明烟雾,地面上有无不明液体、固体等。

  3.仪器设备检查由实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包括对仪器设备电气性能的评估;对装载易燃气体钢瓶或其他容器的安全检测;对化学试剂存放使用的安全性检查;对实验室水、电、气运行状况的检查等。

  (四)信息报告

  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自救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经初步处理仍无法控制,要立即通知学院负责人,上报学校安全管理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等,请求协调处理。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四、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明火操作安全应急措施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一切加热工具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是否关上自来水和切断电源。

  2.转移,分装或使用易燃性液体,溶解其他物质时,附近不能有明火。若需点火,应先进行排风,使可燃性蒸汽排出。

  3.用剩的钾、钠、黄磷等易燃物和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等氧化剂及易燃易挥发的有机物不可随便丢弃,防止发生火灾。

  4.实验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沙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并熟悉其操作规范,清楚安全通道所在位置。

  5.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迅速而冷静地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局部起火,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根据火势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处及消防部门报警。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6.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二)带电操作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1.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不能使用已被水弄湿的电器,应等干燥后再用。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能源管理中心进行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

  3.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治疗,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强碱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水冲洗。若溅入眼内,用硼酸溶液冲洗。

  2.强酸腐蚀。先用干净毛巾擦净伤处,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冲洗,再用水冲洗,最后涂上甘油。若溅入眼内,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碳酸氢钠溶液冲洗,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3.液溴腐蚀。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甘油或酒精洗涤伤处。

  4.氢氟酸腐蚀。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

  5.苯酚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四)剧毒药品中毒应急处置措施

  如发生气体中毒,应马上打开窗户通风,并疏散学生离开实验室到安全的地方,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并根据严重程度联系医院救治。

  如发生入口中毒,应根据毒物种类采取适当处理方法,常用的解毒方法有:给中毒者服催吐剂,如肥皂水;灌水或服鸡蛋白、牛奶和食物油等,以缓和刺激,随后用干净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呕吐。注意磷中毒者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开水内服,引起呕吐,然后送医院治疗。

  (五)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金属外壳的仪器设备要有充分的接地保护,如仪器设备漏电导致人员触电,首先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也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电线。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医院治疗。

  2.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五、无论在何时何地,当发生危害实验室安全的事故时,均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有效地疏散无关人员,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害。发生严重事故,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报警。

  六、本预案由各学院组织落实,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实施,各单位要制订本实验室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突发安全事故得到彻底控制,经突发事故处理指挥小组确定,终止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突发事故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统计、记录工作。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以后的防范工作。

  八、本预案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