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长想要知道铜陵小学入学年龄的规定,和报名入学户口的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铜陵小学如下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仅供大家参考!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于城区生源过于集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学区内学位管理办法。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审批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可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可适当跨县(区)域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主管部门实施电脑摇号,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各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1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要及时开展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做好我市“阳光分班”工作,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设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范围和计划。市教体局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由市教体局在市域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
2.继续保持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2021年,我市省级示范高中招生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指标为学校招生计划(不含自主招生、国际班、中澳班)的80%。定向分解到各初中的省示范高中指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置最低录取控制线,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文件精神,“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到校生志愿”。具有本市户籍,初中阶段从外地市转回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的考生、在外地市就读完毕回到我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报名点报名的考生,作为一个单位参与享受省示范高中定向指标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另文通知。
3.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体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费学费;
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学科创新类自主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4.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其中体育和艺术类型自主招生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属地范围内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需报市教体局登记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市五中藏族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2.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残疾儿童、随迁子女、军人子女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入学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努力向两头延伸。各教育主管部门要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枞阳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听障、智障及自闭症符合就读条件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随迁子女入小学一年级,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居住证、营业执照或劳务合同等材料,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入学;
随迁子女入初中一年级,本市小学毕业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接受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实;
外地小学毕业生回铜就学的,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小学毕业证、学籍表到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各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铜陵市教育局铜陵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联合印发的通知》(铜教〔2017〕108号)文件精神,落实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现役期间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根据《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铜都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实施意见》(铜发〔2019〕3号)、《铜陵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子女入学办法》(铜双领〔2019〕4号)以及《关于印发铜陵市发展民营经济突出贡献人才VIP服务卡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民营〔2019〕6号)要求,市教体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我市高层次引进人才、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子女以及发展民营经济突出贡献人才VIP服务卡持卡人子女入学进行统筹协调,各教育主管部门、相关学校负责落实相关人才子女入学。
四、控制班额、加强学籍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大班额消除计划,确保所有起始年级不存在大班额现象。加强往届班额控制,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继续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117号)有关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格转学审批制度,禁止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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