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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小学入学年龄最新规定2024年及报名户口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12 03:31:19 来源:高考在线

很多家长想要知道宿州小学入学年龄的规定,和报名入学户口的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宿州小学如下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仅供大家参考!

宿州小学入学年龄最新规定2024年及报名户口规定

一、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规定

      (一)落实“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排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做好学位预测,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指导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按时报名登记,按要求准确提供就读意向学校信息,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各类特长生,不得招收学区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

      (三)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要求。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2022年招生工作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学区划分方案进行论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教体局备案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四)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其具体招生范围、计划在审批机关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的基础上予以明确,优先满足审批地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在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的情况下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并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五)落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严格按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0人,严禁产生大班额,并有计划地逐步控制和消除大校额。各学校可在起始年级标准班额内预留适当学位,用于解决正常休学复学学生的学位问题。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六)落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落实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八)落实相关对象教育优待政策。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宿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意见》等教育优待政策,切实做好烈士子女、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入园工作。

      (九)落实规范报名信息采集要求。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自建的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管理

      (一)严格规范招生计划管理。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市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按照每班52人班额标准,科学申报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于2022年6月5日前报市教体局,经市教体局审核批准后统一下达。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大班额,有计划地逐步控制和消除普通高中大校额。

      (二)严格落实招生录取政策。一是落实普职同步招生政策。市教体局将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上平台,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录取过程和招生录取信息管理,有效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二是落实到校指标分配政策。各省示范普通高中要将不低于80%的招生名额切块分解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到校指标原则上按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现役军人和安置期内转业军人子女中途转学的享受转入初中省示范高中定向分配指标资格。三是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四是从严控制政策加分。①归侨子女考生、华侨在国内子女考生增加10分投档;其他侨眷考生增加5分投档。②烈士子女考生增加10分投档。③台湾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④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投档。⑤援疆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增加10分投档。⑥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除以上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不累计加分。

      (三)规范普通高中特殊类型招生。一是严格规范特长生招生。为推进我市普通高中特色办学多样化发展,普通高中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可申请自主招生计划,招收具有艺体专长、小语种的学生,招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的5%。自主招生学校须于6月10日前提出申请并附自主招生方案,由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体局批准后实施。招生方案应包括招生项目、招生计划数、计划类型、招生程序、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地点、专业测试时间及内容、录取标准、编班方式、学费标准、公告及申诉途径等信息。自主招生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专业加试结束后,招生学校要将加试合格名单及原始评分表、加试过程的现场视频录像于7月5日前报市、县区教体(育)局备案。招生学校要将合格名单对外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考成绩公布后,经审核批准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须填报对应招生学校的特长生志愿,方可按照普通高中特长生自主招生办法进行录取。学校的特长生招生志愿录取结束后,招生学校要将录取名单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由招生学校具体负责解释。二是严格规范特色班办学。经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要纳入统一招生,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各县区、市直普通高中学校于6月5日前将实验班、试点班名称、年级、人数等基本信息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教体局基教科。

      (四)规范招生录取管理。一是规范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县区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二是规范招生行为。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体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简章须在6月10日前由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体局民管办批准后,方可宣传。坚决杜绝欺骗家长的虚假宣传。三是规范学籍管理。被高中阶段学校正常录取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学生,视为主动放弃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资格,一律不予注册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严禁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严禁同时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双重学籍”。

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省示范普通高中与县域薄弱普通高中对口帮扶机制,通过举办分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由跨区域“招好学生”向“送好资源”转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22年宿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体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基教科、考试中心、职成科、民管办的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基教科、考试中心、办公室、职成科、民管办、竞技科、计财科、督导室、宣传中心等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纪委驻市教体局纪检组对全市招生入学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执纪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基教工作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基教科科长、考试中心主任、职成科、民管办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织和统筹协调本县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将经本县区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且县区政府同意的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教体局备案。各招生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属地原则开展相应工作,服从当地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导。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决禁止违规招生入学行为。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就相关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创新招生信息化手段,完善网上信息查询、志愿填报、录取注册技术服务平台,通过电视、报纸、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入学政策,为广大考生和家长提供招生信息服务,及时回应并处理社会关切问题,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最大可能化解家长焦虑。各初中学校必须召开毕业班全体学生及其家长会,传达好今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志愿填报要求及具体时间安排,让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方面的信息。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四)强化监督问责。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和申诉受理机制,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纪检监督和执纪问责力度,对虚假招生宣传、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招收线下生、接收借读生、跨区域招生、收取借读费等违规招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视其情节,对违规招生的学校校长和属地教体(育)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予以约谈、问责、免去(解聘)职务等处理。对违规学校分别给予消减招生计划、追缴违规收费等处理;是省示范高中的,建议撤销其省示范高中称号,在市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中扣减县区相应分数。坚决遏制招生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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