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各学校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近年来我省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实行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对免试就近入学政策落实不力的,要追责问责。
2.做好幼小衔接。全县各小学要强化衔接意识,将入学适应教育纳入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方式与幼儿园教育相衔接。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调整一年级课程安排,合理安排内容梯度,减缓教学进度,实施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超标教学、盲目追赶进度的错误做法。要采取游戏化、生活化、综合化等方式上好国家课程,强化儿童的探究性、体验式学习。严格落实《*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及“双减”工作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3.切实统筹城乡中小学招生工作。全县小学招生按学区就近招收年满6周岁(2016年9月1日以前出生)儿童入学。对符合入学年龄和学区的学生,任何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入学。各中小学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要继续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存在问题的学校要立即整改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并实现随迁子女和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继续实行公办省示范普通高中招生指标100%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4.关注留守儿童,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和残障儿童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要推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学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要重点关注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落实“一人一案”要求,通过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现应入尽入、应学尽学。
5.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暂无公民身份证号或原公民身份证号不可用的学生,可以先建立临时学籍号,待取得真实可用的身份证号并通过认证后,获得正式学籍号。
6.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形成失学辍学劝返复学部门联动机制,着力推动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数量从动态“清零”向常态“清零”转变。要在摸底排查疑似失学、辍学学生的基础上,建立“一生一表”,积极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7.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持有我省、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8.加强对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各学校要做好中小学交接,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坚持三个平均(学生成绩平均、师资力量平均、班级人数平均)、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分班”。
9.巩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消除“大校额”“大班额”工作成果。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合理划定学区范围。要严格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校额标准(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在校生规模控制在2000人以内,九年一贯制学校控制在2500人以内)招生,严禁在招生入学阶段产生新的“大班额”“大校额”。坚决禁止数据造假,严禁通过占用音乐、计算机等功能教室来化解大班额。
10.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整体提升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通过“手拉手”、强校带弱校、集团化(联盟)办学等方式,有效缩小城乡、校际间差距,确保2022年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集团化(联盟)办学取得新成效。
二、加强普通招生入学工作
(一)招生对象
凡城乡应届初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城乡社会青年均可报考普通高中。下列人员除外: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在籍学生;
2.已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正式录取入学、但中途擅自离校或因严重违纪被学校开除的学生;
3.2021年因舞弊被取消2022年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报名办法
1.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由毕业学校负责审查考生资格和办理报名手续。社会青年报名,要持乡(镇)或街道介绍信、户口簿和学历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初中负责审查考生资格和办理报名手续。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报考资格在学校审查的基础上,由县基础教育股审查盖章后,到招考办报名。
2.在县域外学校就读,回户口所在地报考的学生要由在读学校提供学籍、小学升初中登记表及本人户口,分别到铁岭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和铁岭县招生考试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同时需由在读学校提供学生体育过程性评价成绩(满分30分)。回户生不占县域内各学校定向指标。
3.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户口所在地(铁岭县域外户口的)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要由考生家长写出书面申请和提供初中毕业证(毕业学校证明),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查认定后可以报考。
4.初中升学考试的报名、考试、评卷、复查、登分、建档、试卷分析等工作由县招考办负责。
5.在县域内非户口所在地就读初中的学生,可以在就读学校报考。
(三)毕业升学考试相关事宜
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各科试题分数、时间、命题范围及原则按市教育局下发的《2022年铁岭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意见》(铁教办〔2022〕17号)执行。报考师范类学校及普通中专考生的录取,按省、市招考办文件执行。
(四)资格审查、录取中的有关问题
1.继续执行教育优待相关政策。
落实《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工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辽宁省司法厅教育厅关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司发〔2020〕21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21〕213号)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发〔2019〕7号)等有关要求。(1)烈士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本地重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人民警察、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3)现役军人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4)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5)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命名的、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5分录取;(6)曾参加2020年辽宁省支援湖北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医疗队医务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办法,按《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具体措施的通知》(辽新疫防指明电〔2020〕17号)和《关于切实落实关心关爱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铁新疫防指〔2020〕10号)执行。(7)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76号),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子女按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兼具上述降分条件者,只能享受一次降分待遇,不重复降分。具备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提供原始证件和复印件,经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其复印件附在报考单后。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在报考资格审查时,要出具现役军人证、铁岭军分区/消防救援部门的证明、户口簿及父母结婚证;2020年支援湖北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医疗队医务人员子女在报考资格审查时,要出具当地卫健委的证明,并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查、确认。
各学校要严格掌握教育优待政策,所有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学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并公示,不得计划外录取。对所涉考生的资格要严格审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优待资格,且不得被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高中)录取,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铁岭县高中定向生的录取。按考生志愿只录取应届毕业生中具备资格的考生。实行按校分配定向名额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铁岭县职教中心高中部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铁岭县育才高级中学和市内其他私立高中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
4.高中特长生的录取。县高中特长生录取依据《2015年铁岭县招收特长生工作意见》铁县教发〔2015〕10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2022年县高中招收18名体育特长生,不招美术、音乐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中考总分计算方法调整为文化课与专业课加试成绩各占50%。2022年铁岭县职教中心高中部招收30名美术特长生,录取原则及方法由职教中心高中部制定实施。
5.九年级转入和重读生考生录取原则。九年级期间(2021年6月30日以后)转入户口所在地初中就读的应届毕业生,不能参与该校定向指标录取;从2021年升入初中的学生开始执行,升入八年级当年9月15日后转入户口所在地初中就读的应届毕业生,不能参与该校定向指标录取。重读生不能报考铁岭县高级中学。九年级期间因家长正常工作调动而户口从本县以外迁入,使学生正常转入本校的,经审查认定后,可参与该校定向生指标的录取。
6.域外户口考生录取原则。域外户口的应届学生在铁岭县初中连续就读3年,并建有学籍,可参与该校定向生录取;域外户口的应届学生在升入八年当年6月30日前转入,且户口也在同年6月30日之前迁入就读学校的乡镇,该学生可参与定向生录取;从2021年升入初中的学生开始执行,域外户口的应届学生在升入八年当年9月15日前转入,且户口同时迁入就读学校的乡镇或学区,该学生可参与定向生录取;按2021年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7期)精神,铁岭县域内投资企业中职务为高管以上子女,且非铁岭市户口的应届初三毕业生可报考铁岭县高中,并依据相关原则录取,录取所占指标在县高中招生计划之内。
7.不享受定向指标的应届考生及社会青年,参与铁岭县高级中学录取,须达到铁岭县高级中学录取生前60名(含第60名的成绩);也可参与职教中心高中部及民办高中的录取。严禁社会青年考生冒充应届毕业生报考,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报考、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8.分数并列优先录取原则。在各批次录取过程中,如遇录取最后一个名额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的分数相同时,不突破原计划指标录取。优先录取的原则是:首先按省优(团)干、省三好(省优秀团员);市优(团)干、市三好(市优秀团员);县优(团)干、县三好顺序录取;如无法区别,优先录取语文、数学两科考分之和的高分者;如仍无法区别,录取考生英语高分者;如仍无法区别,录取理化综合高分者;如仍无法区别,按考生综合评价得A、B、C、D的数量进行录取。A等数量相同,录取B等数量多的考生,依次类推。
9.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普通高中(含民办)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范围和方式进行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10.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强化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执行“人籍一致”要求。普通高中高一新生电子学籍于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学生实际就读情况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情况。
11.招生录取工作要按照招生计划、中考成绩、学生报考志愿实行“公民同招”统一录取(民办高中由市教育局按考生志愿统一录取)。
12.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北部战区空军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辽宁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空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将我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2022年度招生计划列入我市中考招生提前录取批次。
13.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海军航空实验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海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将海军航空实验班(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2022年度招生计划列入我市中考招生提前录取批次。
14.师范类学校与省示范普通高中(重点高中)不得兼报。报考师范类学校、省示范普通高中(重点高中)的考生可以兼报一般高中(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录取分四批次进行。
提前录取批次:A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B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
第一批次:省示范普通高中(重点高中)、师范类学校。
第二批次:A公办一般高中(含铁岭市朝鲜族高级中学志愿);B民办高中,可供选择的志愿有:铁岭市诚信高级中学、铁岭市枫树岭实验学校、铁岭市私立求实中学、铁岭市翔宇学校、铁岭市银冈高级中学、铁岭县育才高级中学。
本批次,考生可在A段选择一个公办一般高中志愿,在B段选择一个民办高中志愿。
第三批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15.普通高中的报名资格审查及录取,原则上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录取费从报名费中支出。
16.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有: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综合素质评价要采取学生自评、学生互评、班主任评价,最后由评价小组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以上六项内容分别评定等级,等级采用A、B、C、D呈现。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每班各项评为A等的学生不得超过80%,对学生某一方面评为D等时,应极其慎重。评价结果要在班级公示,并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评价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不到5个A的学生,省级示范(重点)高中不予录取,达不到3个A的学生一般高中不予录取。
17.做好中考质量分析和数据统计工作。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学校要组织人员对中考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形成试卷分析报告并做好成绩统计。中考成绩统计表、中考试卷分析报告和高中招生的有关情况及建议等于9月10日前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三、全面强化监督问责
1.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严密组织,严肃纪律,认真按考试的要求做好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学校要通过会议及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今年的中小学招生政策,增加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落实属地责任。各学校要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2022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各学校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严重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县教育局要于2022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检查,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地方和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切实将国家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
3.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中小学招生政策解读,努力争取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理解支持,特别是对群众广泛关注的敏感问题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学校要做好风险研判,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4.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学校要按照《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20条(第三版)》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举措,将疫情防控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各个环节,强化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准备,做到举措精准、防控精细,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安全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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