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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用品代发协议

更新时间:2023-08-08 10:06:44 来源:高考在线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医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代发血品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立合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兹为病患紧急输用血品,请托_________医院(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同意签立合约,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约时间: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本合约书内容分为两类:

  (一)a类:借调血品及代检

  1.作业项目:病患血型检验、血袋血型检验、病患及血袋之交叉试验、抗体筛检、不规则抗体鉴定、自体抗体检验、代发捐血中心血液。

  2.收费:依健保收费标准计收,如健保收费标准变更时,以变更后收费标准为准,不另行通知。甲方可采逐案或月结方式,以现金支付乙方,并由乙方开立收据。甲方可依健保给付规定自行申请给付,甲方不得以遭健保局核删为由短付费用。

  3.检体与血袋递送:

  (1)甲方自行备妥检体,分别为无抗凝剂管一支5c.c及edta抗凝剂管一支3c.c,务必采足检体量。检体上需详细注明,下列资料如未填妥,则不予代检:病患姓名;身分证字号;申请医院名称;采血日期;采血时间;采血人员姓名。

  (2)详填申请单(乙方保留正联,请甲方自行复印一份保存)及血品需求量。

  (3)乙方核对申请单及检体无误后,即代为准备血品,若乙方血品供应困难时(以不影响乙方血品库存量为原则),应立即以电话通知甲方,进行血品协调与处理,经征得甲方同意后另行开立申请单,若为紧急情况,甲方可以传真通知乙方,事后再补送正式申请单,甲方事后不得异议。

  (4)冷冻血浆、新鲜冷冻血浆以及冷冻沉淀品等需作回温处理时,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于收到检体,确认病患血型后才进行回温处理。

  (5)乙方进行所有检验项目后,将血品确认出库,由甲方签收后带回,途中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6)血品一旦出库,概不接受退血或暂存处理。

  (二)b类:借调血品不代检

  1.详细填写“血品转赠单”(如附件,必须详填病患血型、血品名及数量,若有填写不清时,乙方得拒绝该项请求)。乙方仅依据甲方请求提供所需之血型血品不作任何检验。如有血品供应困难时(以不影响本院血品库存量为原则),乙方应立即以电话通知甲方,进行血品协调与处理,经征得甲方同意并以传真通知后,得对甲方所开立之申请单径行修正。血品确认出库后,由甲方签收后带回,途中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2.作业项目:代发捐血中心血液。

  3.收费:依健保收费标准计收,如健保收费标准变更时,以变更后收费标准为准,不另行通知。甲方可采逐案或月结方式,以现金支付乙方,并由乙方开立收据。甲方可依健保给付规定自行申请给付,甲方不得以遭健保局核删为由短付费用。

  第三条特约事项:

  1.检体项目填写不完备时,乙方得拒代检所有检验项目或代发血品,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代发任何血品。

  2.发血时间:如检体项目、申请单及血品需求量等资料填写完整,且病患经检验无特殊抗体、则乙方应于收到检体后30分钟发血。惟如属冷冻血浆、新鲜冷冻血浆、或冷冻沉淀品等需作回温处理时(本合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所示),乙方工作人员于收到检体,确认病患血型后始进行回温处理(约需30分钟),发血时间约自收到检体后50分钟。

  3.如检体之血型与申请单上自述血型不合,则由乙方告知甲方重送检体检验(检体仍需标示完整),于第二次检体收件后依前条规办理。

  4.如该病患有特殊抗体,发血时间酌以延长。

  如病患有特殊抗体,而需紧急输血时则以“紧急用血”流程(见附件)处理,乙方则不进行血袋交叉试验,仅提供所需血品(如有输血反应,则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抗体鉴定(需另加抽一管无抗凝剂管),待进行特殊抗体鉴定后,代为寻找适合血袋,进行交叉试验。如仍无交叉试验相符的血袋,经征得甲方医师以书面同意改以“紧急用血”流程后,发出血袋,上开情形,发血时间应视具体情形酌以延长。

  5.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甲方要求中止代检,所发生之费用皆应由甲方支付。

  6.若病人发生疑似输血反应发生时,乙方仅对原送检之检体进行血型及血袋交叉试验再确认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甲方以供作诊疗参考。

  第四条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医院;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一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