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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接入电信服务协议书参考

更新时间:2023-08-14 06:11:53 来源:高考在线

宽带接入电信服务协议书参考

  为保护客户(甲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集团XX市电信公司崇明电信局(乙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同时基于客户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

  乙方负责为客户安装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项目,包括高速上网、音/视频节目点播(vod)等,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今后还将开放更多的服务项目。目前乙方宽带网采用私网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备唯一性,今后将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类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据其所属类型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非本地客户签约时应根据类型不同缴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在选择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时,享有知悉所选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在本公司违反协议或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义务。

  (1)申请办理宽带接入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因客户资料不实发生的任何纠纷,由客户自行负责。

  (2)客户因移机等原因,新址若无原接入设备而需变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将原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归还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的,终端设备由乙方免费出租给客户使用,产权属乙方所有。

  (3)每月按时到乙方营业窗口或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仅限商业客户)缴纳使用费,以免错过付费的最后期限,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务的后果。

  (4)客户参加乙方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并享受乙方优惠资费或领取过实物的,自宽带接入业务安装开通之日起须使用满二年以后方可办理注销(拆除)宽带业务。若提前注销(拆除),原享受乙方的优惠资费须全额补缴,属领取过实物的,须完好无损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为确保服务质量,对宽带接入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信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资料。

  2、义务。

  (1)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接入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

  (3)客户使用乙方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产权属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宽带接入障碍的,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属于客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开展的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期间申请安装宽带接入业务,并已缴付过一次性接入费的,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协议违约责任的条款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外,另向客户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

  四、违约责任。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时间超过1个月(预约装机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手续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15日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1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止。

  (三)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五、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和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之日起,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不真实的;

  2、未经乙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室内移机除外)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或转让租用权的;

  3、擅自改变客户类型及使用性质的;

  4、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装宽带接入服务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2、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七、其他。

  (一)《宽带接入业务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变更宽带接入服务协议时,乙方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过户业务除外),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宽带接入业务租用权的协议,除乙方授权或追认的外,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备注:网络受理协议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