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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节目合作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3-08-16 11:11:32 来源:高考在线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发展手机短信增值业务以及有关服务,本着“友好合作、共进双赢”之原则,经认真协商,就业务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合作内容:甲乙双方联合开设短信服务项目,合作项目为《_________》。双方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2.合作区域:_________省(市)。如扩大合作范围,必须事先告知乙方,便于乙方协调区域合作资源。

  3.甲方与乙方共同合作,向移动用户合作提供短信节目服务,并分享因此产生的收益。

  4.甲方作为业务运营商,在市场开发和运作、推动及与用户沟通的基础上,促使更多的用户使用短信节目。

  5.甲方负责与移动运营商的合作洽谈及推动业务和客户服务、进行市场推广策划及执行,双方担宣传推广费用;乙方负责提供节目软件产品、节目系统维护。

  6.关于产品版权:短信节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节目”中所含的任何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像、声音)的知识产权由乙方拥有。甲方未经乙方正式书面同意,不得对“节目”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和反汇编;不得对“节目”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7.关于收益分配帐单标准:双方收益分配所依据的帐单标准以移动运营商所提供的本项目帐单为准,合作双方有权要求进行对帐。

  8.关于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资料归甲乙方双方所有。

  9.合作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合作期为_________年,期满后双方关系及本协议自动作废。在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继续展开合作。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移动sp资质和业务代收费资源,负责新业务的测试和开通。

  2.与乙方共同分享短信息节目服务项目的合作收益。并及时将乙方协商的收益部分按月、足额划拨到乙方帐户。

  3.甲方必须注意确保乙方及节目的形象与完整,不得利用节目及节目的附属内容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活动。

  4.甲方提供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业务计费中使用乙方短信节目用户的业务计费统计报告。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短信节目进行选择、论证、研究,最终确定可以合作的产品,进行发布和运营。但协议签署后,不得用“需要重新论证与研究”之名义终止本合作。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拥有短信节目(包括但不仅限于“节目”中所含的任何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象、声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必须保证短信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对开发的短信节目承担所有责任,包括并不限于知识产权、内容性质等。

  3.乙方必须根据短信节目服务的市场发展需要,处理每个项目有关更新换代、技术升级方面的工作事宜。

  4.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短信息节目服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稳定运行。系统出现故障,甲方电告乙方后,必须在4小时内解决。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节目的介绍、市场计划及宣传等文档内容。

  6.乙方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短信节目服务系统,并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节目的更新。

  7.乙方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因乙方信息错误而产生的纠纷、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三条 价格与收益分配

  1.收益分配: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净收入(见本条第2款定义)的40%作为内容使用费。

  2.净收入:净收入指用户在移动电话或者网站下载使用双方合作提供的内容而支付的信息服务费总额,扣除甲方应当向移动营运商支付的短信服务通信费,扣除甲方应当向中国移动及其子公司与中国联通及其子公司(移动运营商)支付的代收手续费。双方均需自行缴纳己方因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各类税款。供双方分配的净收入计费以甲方与移动运营商的对账单为准。

  3.结算时间:按月结算。

  (1)甲方于每月三十(30)日前,将上个自然月自移动营运商处收到的服务费总额中净收入的'40%支付给乙方。

  (2)在每次向乙方支付净收入中乙方应得的部分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净收入的计算说明,以便乙方确认每次的净收入金额。若双方产生争议、则净收入以移动营运商实际向甲方支付的净收入为准计算。如果甲、乙计费误差超过5%,双方具体协商解决。

  (3)双方确认后将乙方应得净收入汇到乙方指定帐户。乙方银行帐户资料如下:开户名称: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乙方帐户:_________。

  4.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支付的任何一期净收入分成后一周(7)日内,按收到的甲方付款额向甲方开具商业发票。

  5.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须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四条 业务运行与客户服务

  1.市场推广包含以下方面:

  (1)网络推广: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网上推广方法进行业务推广;

  (2)媒体推广:包括报刊广告、宣传手册、海报张贴、小礼品等;

  (3)其他推广:包括与移动运营商合作推广、与有关商家合作推广、登门访问、参加展示会、客户服务见面会等;

  2.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快捷、联合的业务运做交流体系,该体系包括:

  (1)设立技术咨询业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站、电子信箱等),进行实时咨询,为对方和最终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2)定期整理相关的材料并提供给对方。

  (3)及时反馈和交流信息,包括与移动运营商的业务联系、客户服务等。

  3.客户服务

  (1)甲乙双方应该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为用户提供短信节目服务。

  (2)甲方应保证用户在接受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充分知悉该服务的价格、内容及提供的方式等。

  (3)除移动运营商的1860及1001客户服务外,甲方可以安排专人负责处理用户有关对其所提供的应用服务或内容的咨询、费用查询、申告和投诉,并提供客户服务电话。

  (4)该项具体业务运做涉及乙方产品的,乙方必须承担责任,并配合甲方客户服务部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

  第五条 商业保密条款

  1.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的商业秘密。

  2.保密:双方对在本协议下知悉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条下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协议,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设备的正常运作,如完全因甲方技术设备原因,从而给消费者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4.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以及由于移动运营商的网关造成信息延时、未成功发送等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

  5.不可抗力: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协议的履行直接被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6.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1.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提交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纠纷发生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3.除判决书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4.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仲裁部分以外的合同条款。

  5.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条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有效期内如一方要求中止协议,须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如果对方同意解除协议,则协议在对方在书面通知上签字起两个月后自动废止。

  2.经甲乙双方方书面同意的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变更事宜,均需书面文件。

  3.如乙方有与本项目合作模式相近的短信节目新项目推出,在经甲、乙双方确认同意、以补充协议的书面确认后,按本协议之商务条款执行。

  4.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但双方为合并、整合、出售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其他造成任一方超过50%的有投票权的股权转移的交易而转让本合同的情况不在此限。

  5.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肆份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6.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7.本协议期满,如双方不再就本项目继续合作,任意一方应在协议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对方人员完成业务资料的交接,并完成财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清算、往来发票等资料的移交手续。双方在办理交接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与服务正常运转。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