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应届毕业生补贴有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等。
一、《就业创业证》管理发放
1、哪些人员可以领取《就业创业证》
法定劳动年龄内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2、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符合条件人员,到用工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有居住证或居住半年以上)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也可通过“河北人社”APP自助申领。
二、自主创业政策
3、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
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限制性行业外,下同),在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5、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申请贷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其家庭成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应没有其他商业贷款。
额度及期限: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2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30万元。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贷款合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贷款期内由个人(企业)承担LPR(贷款基础利率)-150BP(基点)以下部分,剩余部分由财政贴息,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展期期间不贴息。
申请流程:个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向财政局、经办银行担保申请——财政局、经办银行担保核查——经办银行放贷。
6、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100%)
符合条件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到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7、创业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户籍地和创业地均在县及以下)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符合条件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到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8、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到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9、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初次创业的创业项目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是:房租物业费据实补贴;水电费年补贴每年限额6000元,低于6000元的据实补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上的创业实体,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
10、企业吸纳税收扶持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个每年7800元。
1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达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无拖欠工资、社保费等行为。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期内由企业承担LPR(贷款基础利率)-150BP(基点)以下部分,剩余部分由财政贴息,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1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13、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14、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就业服务及就业援助政策
15、免费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开放,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就业创业证发放等就业创业服务。
16、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1)“4050”人员:指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员。
(3)城镇从业人员中的就业转失业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4)享受城镇低保且登记失业人员。
(5)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且仍未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员(不含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的人员)。
(6)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失业且仍未就业的人员。
17、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下同)。
(2)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缴费基数不超过100%。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后,持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等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8、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保险费)、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岗位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在相应就业援助期限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9、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高校毕业生(含贫困县中职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待遇: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其中见习单位负担300元;其他失业青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2/3,其中见习单位负担300元。
20、求职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毕业前由所在学校统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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