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应届毕业生补贴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就业创业篇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措施内容: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享受一次性吸纳补贴1000元/人;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享受一次性吸纳补贴2000元/人。
文件依据:《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第八条规定、《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第四条规定。
办理条件: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少三个月);对吸纳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
受理方式:企业填写《孝感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交劳动者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单、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退役证、脱贫人口等证明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拟定拨付资金报告,报当地政府批准后,财政局拨付资金,由人社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科,0712-2702619
(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措施内容: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七类人员”),按照孝感市最低工资标准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每年适用。
文件依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4号)。
办理条件: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七类人员”。
受理方式:各院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证明等申请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应附《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加盖公章)。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拔付资金到“七类人员”的银行帐户。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科,0712-2702619
(三)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
政策措实施内容:服务业市场主体的大型企业按不超过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90%返还,其他行业可按此比例开展数据比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文件依据:《关于做好稳岗返还预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22〕8 号)
办理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企业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的;3.2021年度裁员率低于2021年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以下或 30 人以下企业裁员率不超过 20%。
受理方式:无需申报,采取社保系统后台提取数据比对方式,核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拟定拨付资金报告,报当地政府批准后,财政局拨付资金,由人社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0712-2702625,2281791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措施内容:高校毕业生、各类返乡创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的创业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44号)、《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
办理条件:1.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3.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受理方式:在孝感市民之家人社窗口或者社区人社服务窗口,由创业者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外出返乡证明、退役证)申请。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社区科,0712-2702623
(五)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措施内容: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申请条件,最高可申请500万,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LRP-150以下的部分企业自付,以上的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文件依据:1.《孝感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孝财金发〔2020〕46号);2.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办理条件:1.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2.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受理方式:市民之家就业窗口受理,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原件,加盖公章);
(5)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6)企业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加盖公章);
(7)企业招用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验原件,收复印件)。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社区管理科,0712-2702623
(六)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措施内容:企业2022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
文件依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七条规定。
办理条件: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受理方式:企业填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表》及附件,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劳动者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费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拟定拨付资金报告,报当地政府批准后,财政局拨付资金,由人社部门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代理科,0712-2702637
二、社保篇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措施内容: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3年4月30日。2.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3.结合全市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和2020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自2021年5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以现行费率为基础阶段性下调50%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当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合理支付月数时,停止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从不足合理支付月数的次月起,恢复到此次阶段性费率下调前的费率。
实施期限: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文件依据: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2号);2.《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孝人社发【2021】8号)。
办理条件:在孝感市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办理材料:免申即享。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局核定科,0712-2281732,2281735
(二)社会保险单位服务
政策措施内容:用人单位办理月度申报、年度申报提供线上、线下经办服务。
文件依据: 1.《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条)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办理程序:1.线上办理:申办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单位职工参保登记/续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暂停”模块办理月度人员异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模块办理月度社保费申报核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办理年度工资申报。2.线下办理:提供《单位职工增员(减员)申报表》、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月度人员异动,提供申办人身份证办理月度社保费申报核定;提供《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年度工资申报。
办理部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局核定科,0712-2281732,2281735
三、人才篇
企业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资助
政策措施内容:对企业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30 万元、10万元。
文件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21〕31号)。
补贴条件:1.2021年12月24日后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实践基地。2.企业未申请享受过相关补助。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办理,或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办理(先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网报申请,人社部门后台审核网报材料无误后通过邮寄形式寄送纸质材料)。
提交以下材料:1.《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资助项目申请表》;2.单位收款账号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交的纸质材料均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经申报单位审核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0712-2702809
四、技能培训篇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政策措施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与本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学习期限以及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
文件依据:《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孝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通知》(孝人社发〔2019〕14 号)。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元至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资金申领:企业(培训机构)申请需提交学徒培养计划、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企业申报需提交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办理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712-2702815
五、劳动关系协调篇
(一)劳动关系协调指导服务
政策措施内容:免费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电子版),指导企业依法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指导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及引发的仲裁、诉讼案件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政策依据: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办理流程:企业通过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等方式提出需求,
人社部门依用人单位用工管理需要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可视具体情况提供用人单位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等涉及劳动用工管理材料,每年1次开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员业务能力培训。
办理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部门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劳动关系科,0712-2702806;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712-2702422;市仲裁院,0712-2702825。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政策措施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政策依据: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办理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中标价向人社部门指银行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人社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出示农民工工保障金缴款核算单,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持农民工工资缴款核算单,将工资保证金交到指定账户。
办理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712-2702422
(三)审查确认调解协议
政策措施内容: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协商同意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仲裁确认,以确保调解协议书的有效性。
政策依据: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办理条件和材料: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的十五日内,由用人单位代表和职工本人双方共同到场,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各自的调解协议书原件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和所作陈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1.涉及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范围的;2.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3.调解协议涉及事项超出法定仲裁时效的;4.调解协议生效后超过 15 日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要求补正后,仍不齐备的;6.确认劳动关系的调解协议;7.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8.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办理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部门
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0712-2702825;孝南区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0712-2844982;孝昌县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0712-4771763;安陆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0712-5265459;云梦县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0712-4323024;大悟县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0712-7265897;应城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0712-3225148;汉川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0712-828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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