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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3-08-02 02:31:53 来源:高考在线

  敦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1

  为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全面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乡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按照“统一领导、全程监管、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适用于:在板桥乡辖区范围内发生食用初级农产品安全事故,造成对社会公众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对我乡农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二、事件分级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分级),全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重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跨越县级行政区域,或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需要省政府、省领导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地级以上市,以下同)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

  (4)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需由市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较大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的;

  (3)县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一般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乡镇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村(居)的,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镇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见附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周小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启动、响应、结束期间的应急实战训练;受理和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收集整理资料等日常事务。

  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的处理;执行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定,落实相关措施。

  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

  (4)向乡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乡安办负责全镇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抽样,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

  2、预警

  乡农业服务中心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3、报告

  全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乡农业服务中心和畜牧兽医站要主动监测,并及时报告上级。各村(居)主任为信息报送员,负责辖区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应在获知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1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五、处置

  1、确定事故级别。

  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开展事故调查,确认是否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确定事故级别。报告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确定的级别,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乡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符合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级别时,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先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控制事故蔓延,协助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的危害。同时,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农产品实行查封、扣押和场所封存。

  4、设立现场指挥部。

  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必须立即上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5、事故查处与报告。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乡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迅速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销毁、暂停采收、暂缓屠宰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同时报告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政府。

  6、指挥与协调。

  当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7、响应终止。

  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和解除查封、扣押、场所封存的建议,根据不同级别,分别由相应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8、后期处置。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乡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9、责任与奖惩。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10、总结报告。

  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敦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2

  为确保我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不发生重大事故,有效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理工作,预防并及时控制辖区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雅安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雅质领办﹝2017﹞36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健全我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全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和农畜产品生产损失,并对我县农畜产品安全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少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上报情况,县上再逐级上报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迅速介入,立即作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科学判断,深入调查,找准事件成因,对其影响与后果作出准确评估;妥善处置,事件发生地乡镇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审慎处理,平衡权利诉求,维护群众利益;准确披露,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科学的信息,让政府的声音主导舆论。

  四、事件分级

  根据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和紧急程度、可控制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Ⅰ级

  特别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影响范围超出四川省行政管辖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四川省形象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损害,事件危害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Ⅱ级

  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甚至危及生命;在全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不采取措施,超标农畜产品可能流向省外大中城市,严重影响我省农畜产品生产流通秩序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Ⅲ级

  较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管辖范围的;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Ⅳ级

  一般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发生在县级行政管辖区域之内、超标农畜产品涉及2个以上乡(镇)范围,如不采取措施可能流向城市的;有可能影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1、成立宝兴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宝兴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宝兴县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宝兴县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是全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由农业农村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科站负责人组成,负责协助处置本县较大以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一般事故,以及由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

  2、宝兴县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宝兴县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的处理;执行部、省、市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定,落实相关措施;负责对各乡镇一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

  (4)向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分管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负责人为联络员。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启动、响应、结束期间的应急实战训练;受理各乡镇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收集整理首报及响应过程存档资料等日常事务。

  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在发生一般级别(Ⅳ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指挥部将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及事件发生乡镇中抽调人员组建应急处置小组。应急处置小组包括事件调查组、处置组、综合组。

  5、专家咨询工作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从县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宝兴县农业农村局受理举报电话:0835—6822862

  宝兴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宝兴县穆坪镇沿江路315号宝兴县农业农村局。

  7、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县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人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岗位人员立即到位,对重要岗位不能及时到岗人员,应由替补人员及时补位,并实行严格的领导干部带班或值班制度,并及时将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设联系人和联络员,联系人由主管负责人担任。

  8、专家工作组

  根据需求,召集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参与现场调查、影响分析等工作。成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承担为预防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并为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9、技术支持机构。

  由宝兴县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委托有资质专业检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组成。

  10、宝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组。

  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储备和人员动员制度。由分管领导任应急保障组组长,相关科室主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应急处置提供经费、物资、车辆、法律等的支持和保障。

  六、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宝兴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开展产地环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督检测和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分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问题及发展趋势。对本辖区内农产品进行监测,及时将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预警

  宝兴县农业农村局及所属检测机构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机构,负责本县区域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预警。

  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县区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警通报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

  3、报告制度

  宝兴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农畜产品生产单位以及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个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有关部门、消费者在发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宝兴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较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报告程序

  遵循由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发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民政府报告。

  发现较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并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同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宝兴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报告时限要求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较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一般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6、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7、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8、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七、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

  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较大和一般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建议同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3、指挥协调

  县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县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应急指挥部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八、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2、责任追究

  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按照“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或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质量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3、总结评估

  Ⅳ级以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结束后,县级相关专业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九、事件通报

  县农业农村局要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交流,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程度及时向社会准确披露信息,澄清事件真相,主导舆论方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十、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实现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2、人员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3、资金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积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事故应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4、技术保障

  农畜产品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受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5、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应加强对所有参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6、建立举报制度

  县农业农村局公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835—6822862,接受社会各界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投诉。接到举报后,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农业部门要及时分析,主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属于农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以书面形式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明确告诉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直接举报。

  敦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预防、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反应迅速、决策正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减少、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xx”建设。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xx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生产中由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病虫害、转基因生物引起食用农产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工作机制。

  二、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四、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并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县农业局。

  五、依靠科学,加强协作。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科学妥善作出处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第二章: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故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五条: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市、全省及其他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发生跨地区(港、澳、台)或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8个以上乡镇级行政区域的;

  二、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四、一次食用农产品中毒事故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10人);

  五、农业部认定的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较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或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农业部认定的一般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企业、学校等,对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局农业局成立县应急指挥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局办公室、农作站、经作站、畜牧兽医局、科教信息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水产站、产业科、农经站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局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第十条:局应急指挥小组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县政府、市农业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有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局应急指挥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局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主任由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科教信息科和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1名负责人为联系人。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启动、响应、结束期间的应急实战训练;受理各地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收集整理首报及响应过程存档资料等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局应急指挥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局有关科站、乡镇农办做好应急处置;协助解决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信息沟通、动态掌握、工作协调;向局应急指挥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局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工作组

  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及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农办中抽调人员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专家组。本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的组成及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

  组成:由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确定事故调查的牵头负责单位和协助单位。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助。

  职责:严格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督促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组成:由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事故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分析事故进展,及时汇总、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对外宣传。

  四、专家组

  组成:由局首席专家并邀请省、市、县相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类别等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对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四条:监测

  全县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局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各乡镇农办负责对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并上报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预警

  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报告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各乡镇农办要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第十七条: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二、各乡镇农办;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相关职能单位;

  四、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五、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八条: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人员)对事故现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

  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局应急指挥小组。

  二、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xx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委报告。

  第十九条:报告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在获知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件后1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二、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

  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二十条: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农业局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县农业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通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置进展及结果等情况。

  二、通报范围:乡镇农办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测信息,对可能引发的事故险情,由局应急指挥小组通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委。

  三、通报方式: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名义传送文件、召开会议或以农民信箱进行快速通报。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分级响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由xx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局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农业部、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局应急指挥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协调响应

  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与《xx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相一致,相补充。当发生涉及到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安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级别相应启动预案;若县食安委未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时,则局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执行响应

  对上级指挥部负责启动的响应,下级必须执行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响应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启动响应程序

  一、确定事故级别

  局应急指挥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开展事故调查,确认是否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确定事故级别。报告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xx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委。

  二、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确定的级别,局应急指挥小组启动相应预案。

  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报县政府、局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启动县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局应急指挥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三、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进一步发展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xx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或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局应急指挥小组审定,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第二十六条:处置程序

  一、先行处置

  先期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先行处置方案,按照《xx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局应急指挥小组在省、市、县有关部门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设立现场指挥部

  局应急指挥小组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必须立即报告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xx市农业局应急指挥小组。

  三、响应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小组的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专家组等工作小组须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并全力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四、事故查处与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局应急指挥小组派出事故调查组和事故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迅速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销毁、暂停采收、暂缓屠宰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同时报告xx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和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指挥与协调

  局应急指挥小组按照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xx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第二十八条: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一、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农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县内有可疑农产品流到外市外省的,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农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I—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逐日上报相关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xx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三、I—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有规定外,由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通报和传递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响应终止

  I—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报局应急指挥小组同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置

  第三十条:善后处置

  在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农办参与,负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并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责任与奖惩

  县农业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第三十二条: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农办,共同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浙江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xx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并抄送县政府、县食安委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三条:市场供给保障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应农产品的组织、调运,保障市场正常供给,加强市场监管,严防哄抬物价,严厉打击偷运、盗运等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物资、资金保障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第三十五条: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局应急指挥小组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加强宣传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农办应加强对广大消费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加强对广大民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应急处置认识。

  第三十七条:实战演练

  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县农业局及乡镇相关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x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预案解释权归xx县农业局。